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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期刊:《华南婚姻律师观察》第三期

卷首语

今日大暑,本应当是一年中最酷热的时候,不料想连日来的降雨竟然降伏了暑热,使得这一段的气温颇为宜人,入夜竟然连冷气都不用开了。

同样出人意料的,还有近段时间一篇关于律师成本的文章引发的讨论和热议,一时间获转发无数。其实该文的观点并非今日始有,获得广泛认可的原因当是作者道出了律师同业者们的心声:时间是律师最核心的成本。可面对靠时间、靠提供法律服务为生的律师,却有很多人假各种名义要求免费的咨询或帮助。究其原因,占小便宜的心态固然有,但绝非大多数;大部分的人确实没有认识到他们在无偿地占用律师的成本。

惊讶的同时,我们应当反思:怎样改变现状,让客户接受律师的服务和商店里的商品一样,是理所当然要付费的?我想:这首先有赖于律师行业的每个个体对自身成本的清晰认识及对自身价值的认同感;其次,有赖于行业性规则的完善和适用。这种认识的转变,作为律师在整个行业立足的根本,相比起某律所在四板市场挂牌上市,相比起个案中律师收取了天价的代理费,在我看来,要重要得多。

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发起人:李小非

本期关注:参加第二届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

2015年5月30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拉开帷幕。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创始人李小非律师亲赴北京,全程参与了这次婚姻家事法律领域的思想盛宴。

婚姻家事领域理论与实务的重大盛会

参与此次论坛的嘉宾非常具有代表性,其中有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的专家学者4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法院常年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7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公证处的公证员10余名以及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专业婚姻家事律师30余名、来自各地政府机构的代表20余名。无论从与会人员规模、代表的广泛程度以及会议的专业化程度上来讲,此次论坛堪称婚姻家事法实务届的一次重大盛会。

精彩主题发言

1、家事审判实务调研报告分享;

2、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经验交流及家事诉讼程序问题探讨;

3、以案说法——夫妻财产约定、赠与房屋登记典型疑难案例研讨;

4、财产法与身份法的融会贯通及婚姻家庭领域物权变动效力问题探讨;

5、婚姻家事继承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由于婚姻家事司法实践领域涉及和有待探讨的问题太多,嘉宾的发言亦精彩纷呈,会议竟然出现了超时。最终,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及全国妇联副主席宋鱼水法官宣布会议结束。

本期关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前沿

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2015年初,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代理的一宗离婚案件中,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使得案件的处理流程与未适用该制度的案件处理流程有着明显的不同。在此,我们特就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作出如下的归纳和总结。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操作

案件开庭前,法院将《财产申报表》送达夫妻双方,列明需要进行申报的财产种类及范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建议以及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限定自收到申报书起一定期限内将填好的申报书一式两份提交法院,逾期不申报视为在本次诉讼中放弃处理夫妻相关财产的权利。

双方依如上要求向法院进行申报后,法院组织双方到庭,彼此对另一方的《财产申报表》发表意见,并记录在案。如双方对同一财产意见一致的,在庭审中不再重复调查。如有争议,但争议不大的,则由法官进行庭前调解,争取意见一致;如争议较大的,则记录在案,由法官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实,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将认定其行为属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二)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

离婚案件中往往争议比较大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能够提供银行账号、房屋地址、股票账号、公司名称等准确信息的财产,法院才有可能批准调查取证申请。这对于不掌握财产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很被动的。

而在离婚案中引入财产申报制度,不但可以为不掌握财产信息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一条救济途径,还可以有效减少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的可能性。如此一来,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后,通过夫妻的财产申报,基本上能一次性地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范围的确定。在分割问题上避免所形成新的矛盾。这也是和谐社会追求的方向。

(三)试点的开展实况

有鉴于此,广东省从几年前开始,已经在中山市、东莞市和广州市等多个城市的若干家基层法院开展了离婚案件中财产申报制度的试点。

但截止目前为止这项制度仍未全面铺开,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这项制度所对应的流程和机制并未完全确立。例如,上文提到的“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将认定其行为属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了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如何落实的问题。据查询,目前实践中鲜有落实上述规定的案例。即便个别落实了上述规定的判例当中,对“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尺度上的把握也具有较为明显的随意性,指引效果不明显。

(四)香港经验可资借鉴

从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代理的另外一起香港公民的离婚案件中发现,在香港,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须向法院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经济状况陈述书),且这种申报是强制性的。这个表格中提示各类财产的范围、属性以及相关要求,并同时在《经济状况陈述书》中以“双方必须详尽坦白地披露各自的收入和财务资产;如披露有欠详尽准确,可令致法庭所判令任何命令被撤销及支付诉讼费:如蓄意作出不真确陈述,有关当局可能会以伪证罪提起刑事控诉。”明确提示。另外,在文件披露要求上,因“法庭可命令任何一方交出他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有关文件供任何其他一方查阅”而杜绝了掌握较多财产信息的一方利用己方优势回避法庭调查的情况。

建议: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引入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逐步完善起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以期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得以更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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