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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期刊:《华南婚姻律师观察》第二期

卷首语

洛阳城的牡丹花还在盛开的时候,南国的夏日已经悄悄来临了。

广州的春日虽然短暂,可我们的小伙伴们还是趁着春日着实忙碌了一番:几十个婚姻家事案件的诉讼代理、若干非诉文书的撰写、请老师为当事人做心理辅导,还要抽空给客户的理财计划提出建议。

这个春日,我们更多地与来自全国的律师同行和合作伙伴进行交流:我们参与iCourt课程的学习,向律师同行们介绍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工作;我们请业内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领军人物与小伙伴们分享成长经验;我们联手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解决方案。

在这些忙碌的同时,我们绝不会忘记与你的约定,这不,《华南婚姻家事律师观察》的第二期如约而至啦!我们于农历新年之前推出的第一期(创刊号),受到了许多朋友的关注和喜爱,也给我们提出了非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一并感谢。

有你的关注,我们会更好。

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发起人:李小非

本期关注:继承法修改主流观点前瞻

我国《继承法》订立于1985年,至今已经三十年未修改。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的转变等问题,这部《继承法》在司法实践中显得较为落后,《继承法》的现代化修改迫在眉睫,本期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通过整合法律专家观点并结合团队的司法实践,将《继承法》修改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列举。

一、扩大遗产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条包括列举部分遗产类别以及一个兜底条款即“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随着我国政策以及经济的发展,对于“遗产”的认识已与30年前有较大差异,如虚拟财产、经济适用房以及公租房等的出现均对该兜底条款带来的较大的挑战,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上财产的遗产属性的确定却不尽相同,扩大遗产范围需提上日程。

在具体立法中,应将遗产范围确定为动产、不动产、财产性债权、知识产权相关财产权利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等。其次,对于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住房租赁权、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等有关政策调整的财产,则应规定需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对其进行继承。

二、调整法定继承范围及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及继承顺序,配偶、子女及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由条文可见,我国法定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的近亲属,范围较为狭窄。加之近几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明显、独生子女政策的持续推行以及选择不婚、丁克的人数不断增多,对于这些群体,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往往导致许多遗产成为了无人继承遗产,被收归国有。对此,

(一)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堂表兄弟姐妹等三亲、四亲承担了照顾和抚养有生活困难

或障碍的被继承人的责任,但依据现行《继承法》,即使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均已死亡,三亲、四亲等血亲均无继承权,这对于尽了抚养义务的三亲、四亲而言是不公的。

(二)对被继承人配偶采取零顺序继承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二婚率随着离婚率的攀升而增高。对于结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在父母去世,没有子女的被继承人去世后,二婚配偶将独享遗产,这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采取零顺序继承,使配偶参与到所有顺序的继承中,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二婚配偶的继承权,由此减少配偶独占遗产所带来的纠纷。

三、规定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

(一)完善继承丧失制度

基于继承权丧失的重要性,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丧失制度,但有两个问题:其一,现有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规定得不够完整;其二,没有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不同后果。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在法定丧失继承权事由增加一条:“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对于后者,应当根据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为标准,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权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被继承人已经丧失的继承权。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即满足一定条件,继承人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还是可以享有继承权。

(二)规定继承权承认和放弃制度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其直接后果就是普遍存在的共同继承,因为继承一旦开始,只要继承人不明确表示,立即就变为共同继承,容易造成继承秩序的混乱。因此,应当明确规定继承权承认和放弃制度。

《继承法》应当明确规定,继承权的承认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一定的方式作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放弃,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自由表达其意志、行使继承权的一种表现,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四、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

我国继承方式主要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我国对遗嘱订立的规范并不全面,大多被继承人的遗嘱均是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在这之中,又有许多因不符合《继承法》对遗嘱效力的限定而无效,被继承人的意思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无疑剥夺了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因此,规范遗嘱继承制度有利于我国继承的开启,并保护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处分权。

(一)遗嘱订立方式多元化

我国《继承法》目前仅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但这明显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实际生活需要,因此丰富遗嘱形式能更好发挥遗嘱继承的优势。

为此,可以增加遗嘱订立形式,增添打印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等遗嘱订立方式。

(二)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制度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二人共同订立遗嘱处分二人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我国立法尚未对共同遗嘱作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共同遗嘱,判决中对其效力也有承认的案例。

夫妻共同遗嘱往往面临一方死亡继承人便主张继承的情形,而立法上对共同遗嘱的空白,无疑对被继承人是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共同遗嘱的普遍出现的背景下,对于夫妻共同遗嘱这种自主处分个人财产的形式应当给予认可及保护,加快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制度,以期更好地维护被继承人的权益。

(三)规定遗嘱执行人制度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后,希望有人是其隐私安全的忠诚守护者,是其财产权益的忠实保护着,希望其财富能的得到传承,遗嘱执行人就是有权使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

为此,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应当补充规定。

五、规定特留份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特留份的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规定特留份的主体范围,既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将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子女列为特留份权人比较适当;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作为特留份权人,意义不是很大,建议不予规定。

六、规定归扣

归扣,是共同继承人中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前已经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者,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将所得特种赠与计入应继财产,并从该继承人在此基础上算定的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

现行《继承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修正《继承法》应当补充规定归扣制度,以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

七、完善遗产处置规则

(一)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的管理,是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制度。在继承开始后,为了保护遗产不被损毁或散失,必须确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的最终分割、处理时止,必须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这就是遗产管理问题。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过于简陋,应当借鉴国外立法有关遗产管理的规定予以完善。

(二)无人承受遗产的管理

现行《继承法》仅仅规定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问题,但对于无人承受遗产的管理却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无人承受作为一种状态,会持续一定的时间,需要在这段时间内对无人承受的遗产进行管理,才能保护有关当事人、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对此,应当借鉴国外继承人旷缺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我国无人承受遗产的管理制度,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管理无人承受遗产。

八、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遗产交付信托时,就是遗嘱信托。

通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而且因结合了信托方式而使该遗产对继承人更有保障。

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1.遗嘱信托能够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问题。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2.遗嘱信托能够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受托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作为一个专门做婚姻家事的律师团队,我们也希望立法部门能尽快进行立法修改,来解决很多现存的法律难点,让我国的老百姓的家庭财产进行更好的传承。

本期关注:对话陈凯律师:私人财富管理——家事律师新的业务增长点

私人财富管理

4月18日下午,财富管理领域知名律师陈凯律师莅临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与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小非律师对话,交流私人财富领域的发展现状以及分享律师如何走上私人财富管理的专业化道路。

近年来,中国经济迈入新常态,出现了大批的高净值人士家庭,积累了丰厚的财产。同时,这些财富阶层的关注点由传统的“创富”过渡为“守富”、“传富”,相应地,他们对法律服务需求也随之发生了巨变。未来3年,私人财富管理将迎来行业的窗口期,把握好这个窗口期,将有利于青年律师弯道超车、传统业务华丽转身。

什么是私人财富管理

私人财富管理实质是对财富管理的三大需求,分别是创富需求、守富需求及传富需求。而私人财富管理的核心是通过对私人财富专业合理的管理达到对家人风险、家事风险、家财风险的控制。

私人财富管理的的特征是分别是非诉讼性、私人性、预先性。非诉讼性,即区别于传统诉讼案件,是婚姻家事领域非诉业务;私人性,指所涉及的问题十分隐私,一般不愿意透漏给他人,甚至包括自己公司的法务或者合作的法律顾问,需委托专业的及值得信赖婚姻家事律师处理;预先性,指除了由值得信赖的律师按自己的意愿去处理设计财富管理的方案,同时需与理财、税务方面等领域的专家合作,以预先实现财富的稳定增长及安全传承。

这3大特征,对律师选择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有如下的意义:1、打破原有对办理诉讼案件的依赖性,开辟了新的业务发展领域;2、打破靠关系思维,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和信赖度,实现案件来源的多样化;3、需跨界与专家合作,突出了对专业性的要求。

目前,我国实现财富传承的4大工具:分别是遗嘱、保险、信托和委托。

保险业务相对于其他工具更为成熟,但却不是最优的。而信托则是处于刚起步阶段,我国尚未出现真正的信托产品,因我国目前的信托产品尚未能真正做到持续、长久实现管理财富,尚缺少一个稳定而专业并且能够持续的团队去解决信托的基础——安全性及信任性。为此,陈凯律师正和全国知名的婚姻家事领域律师及理财、税务领域方面的专家正在组建这样的队伍——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为中国实现真正的家族信托保驾护航。而我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李小非律师也是本联盟的创始律师之一。

最后,遗嘱是实现财富管理的前提性工具。目前,群众对遗嘱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对立遗嘱变得重视,但是,每年还是会有很多因遗嘱的不规范、保管的不合理而引起的纠纷。尤其是在遗嘱的保管上,往往是人们会忽略的,也是目前中国律师最难操作的。为此,陈凯律师为推动中国遗嘱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主导创立了中华遗嘱库。

中华遗嘱库

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设立的,在北京运行两年来,已经为7000多名老人成功办理了遗嘱的保管服务。

中华遗嘱库定位是为60岁以上的老人免费提供遗嘱咨询、遗嘱登记和遗嘱保管服务。

根据规定,对于老人登记好的遗嘱,除了老人亲自指定的查询提取人在老人去世后才能查询提取之外,不允许“泄密”给任何人。

而遗嘱录入、查询、打印、提取的每一个环节,遗嘱库都实行严格的分级授权。如工作人员“泄密”,或以侵犯个人隐私权被追究法律责任。由中华遗嘱库保管的遗嘱,可避免由于遗嘱本身的真实性原因而导致的纠纷。

中华遗嘱库作为遗嘱管理制度的雏形,尽管其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尚未完全明晰,但它的出现,无疑打破了遗嘱管理在我国尚属空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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