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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欣律师就可撤销婚姻接受《南方都市报》的采访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编发生了许多的变化,新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有哪些是你不了解的知识点?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的欧美欣律师长期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并就《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接受了《南方都市报》的采访,以下是采访内容:

近日,江苏省高院一则“女儿被母亲以死胁迫与相亲对象结婚”消息引起关注。在母亲的言语胁迫下,周某与丈夫付某登记结婚,可两人之间毫无感情,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哪些婚姻情形可以撤销?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撤销婚姻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母亲以死相逼女儿结婚,法院宣判撤销婚姻关系

据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消息,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能与付某结婚。

在周某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以言语胁迫周某与付某结婚,比如周某不同意结婚就将周某赶出家门、周某不同意结婚就死给周某看等等。

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付某之间毫无感情,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与付某离婚,母女俩因此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谈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

婚后双方一直未有过夫妻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周某母亲仍对周某的意愿加以阻挠,双方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由此可见,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违背自由意志而与付某结婚,故周某母亲的行为构成胁迫。

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撤销婚姻关系除了受胁迫之外,一方患重大病情隐瞒也可申请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一条款表明,双方在决定是否结婚时,禁止结婚一方强迫另一方,也同样禁止婚姻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家庭成员以及任何人对婚姻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进行干涉。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欧美欣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存在以下两类情形都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第一种是因为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与异性登记结婚的情形。第二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婚后知道的也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胁迫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通过暴力方式胁迫、通过以对一方的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作为要挟或者对一方进行恐吓等都属于胁迫。”欧美欣分析称,对于第二种情况提到的重大疾病,目前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重型精神病以及生殖系统疾病(如影响生育功能的)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南都此前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关于男方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疾病,女方诉至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姻的案件。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遂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案件显示,张三与小丽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后发现小丽在婚前就患有精神性疾病,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法院认为,小丽在婚前即患有精神性疾病,该疾病足以影响张三决定结婚的自由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遂判决撤销张三与小丽的婚姻关系。

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一经撤销则为未婚状态

当遇到上述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况时,在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吗?

“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并不是什么时候要求撤销都会得到法院支持。”欧美欣介绍称,如果当事人是因为遭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是因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欧美欣提醒,由此可见申请撤销婚姻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如果发现婚姻具备申请撤销的情形,并且不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建议尽早行动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此外,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其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状态显示为未婚而不是离异或丧偶,“撤销婚姻后若未来与他人结婚,则属于初婚。”欧美欣告诉南都记者,由于婚姻被撤销后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而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被胁迫的一方或者受欺骗的一方在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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