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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鸡毛还是令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这为解决取证难提供了一条明确的途径。通知一发布,随即被各位广州的同行刷爆了朋友圈。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尤其是家事律师,经常需要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但是由于司法资源有限,法官都是案件缠身,有心无力。为了配合法官的工作,律师团队经常积极主动地提出由法院出函指定律师去调取证据。不少法官对此还是很乐意的,起码可以让律师摸清楚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亲自出马。因此,在上述《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律师团队就已经收集了不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

 

在律师实操中,遇到的问题还真是不少。其中就包括法院出具的文书版本各式各样,不够规范。比如就曾试过遇到相关部门搪塞说,这个是“补充证据通知书”是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而不是让相关部门补充啊,你能不能补充和我没有关系啊。

 

此次广州市中院发布的《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文书版本,并且就律师调取证据的范围予以明确,解决了以往遇到的不少问题。那么在《实施办法》发布后,现在律师取证又是怎么样的情况呢?

 

【基层法院积极推动

《实施办法》发布后,律师团队根据在办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实际需要,向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调取证据,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切实执行了广州中院的《实施办法》,为律师开出了调查令,分别是向两家银行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反应不一,有突破同时也有难题

 

01-实现以人查房

在以往,律师团队即使凭借法院材料也需要提供具体的房产地址等信息,房管部门才会出具相关写有权属情况的查册表。也就是律师只能是以房查人。

 

即使是离婚案件也一样,除非是夫妻一方本人凭借相关证件去查询,房管部门才会把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信息提供,才能实现以人查房。律师即使拿着相关授权材料也是不能进行查询。目前的离婚案件中财产申报制度尚不完善,不排除存在一方当事人隐瞒财产不报的情况。而这一次,法院根据律师的申请在调查令中写明是查询当事人名下全部房产信息,让律师顺利查清夫妻名下不动产的权属情况。

 

02-调取银行流水仍然是难题

律师团队这次去了两个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在持令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所有的银行经办人员一开始口径都十分一致:只接待公检法的工作人员调取,而且需要两名工作人员,不接受律师的调查。

 

经过律师沟通,银行经办人员向领导、法务请示,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给予协助,办理了查询。但建设银行方面仍以没有收到通知,须为储户保密为由,只接待公检法机关调查,拒绝了律师的调查要求。

 

对此,律师建议,既然《实行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律师持令可以调取平时无权调取的银行账户信息,那法院更应积极和各级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以期让相关单位对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给予协助。尤其是需和银监会、银行总行进行沟通,出台相关文件,让律师持令调取证据有所依据,确保律师调查令的执行效果。

 


【思考与建议】

01- 律师持令调查,一个人可以吗?


在律师过往的调查取证的经验中,经常会被质疑说,法院来调取证据尚且需要两名工作人员,律师一个人进行调查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并未要求需要两名律师同时调查。

 

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仅委托一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办理,或是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助理(实习律师)办理案件,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非要两名律师才能完成调证,那只是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需再聘请一位律师作为代理人专门帮忙调取证据。这反而与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相违背了。

 

再者,无论是一名律师调取的材料,还是两名律师调取的材料,仍然是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会被采用。而这些需律师调取的证据材料往往是由于有提供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才需要调取的。若其对律师调取的这些材料存疑,则应由其自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02-提供相关部门可以核实调查令真实性的途径

市内有关部门经常面对市内法院的调查工作,因此对市内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件都是比较熟悉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质疑法院出具文书的真实性。但是,如果跨市取证或律师调查令试行的初期,仅仅是律师凭借法院的文书去调取材料,经办人员往往会因不熟悉情况而质疑调查令的真实性。

 

因此,建议可把经办法官和书记员的联系方式写到调查令上,方便经办人员核实调查令的真实性。

 

虽然律师的调查取证的前路依然云雾迷蒙,但好在当今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律师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司法机关也给予律师工作极大的支持,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各位同仁不仅要发出呼声,提供建设性意见,更要互相勉励,满怀信心,甘当司法改革的铺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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