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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人财两失?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纵使仍有许多人坚持“为爱而结”的婚姻观,但是,很大一部分人仍不得不承受“无房不婚”的压力。房价不断攀升,工资却不见上涨,被现实折磨的80、90想要买房结婚,求助于家庭必然是情理之中。

 

好不容易买的房,若双方感情一旦破裂,不仅要遭受情伤,钱包可能更伤!

 

由于大部分人在婚前没有对财产进行合理规划,从而导致一旦双方走上离婚之路,家庭资产就会发生重大变化,甚至产生不可预估的损失。

 

若男女双方走上了离婚之路,

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一、确定房屋的价值

司法实践中,确定房屋价值时,法院会首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夫妻双方能够就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通常会采纳该意见确定房屋的价值。

 

如通过协商,双方对房屋的价值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则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准许,价高者得。若不采取竞价方式取得的,则会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后,由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定房屋归属。

 

-3-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房屋在实践当中到底应该怎么分割

不同于以往一个家庭只有一套房产,法院在分割房产的时候会判决虽然离婚,但房屋仍由双方共有的情况。如今,法院在婚姻房产的处理上,更倾向于将房屋做“归边”处理。即,法院会判决夫妻共有的房产判归一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依照房屋市场净价值按比例补偿给另一方。如房屋还有银行按揭未清偿的,一般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负责清偿。

 

如果房屋不是夫妻共有的,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两人结婚后共同偿还了房贷,那么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另一方能否主张要求补偿呢?又该如何主张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实践中几类特殊房产的分割情况

 

-1-经济适用房的分割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所有人对经济适用房只享有有限产权。

 

因此,在未满5年之前,即使该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也不能分割。

 

如果必须分割的,只能申请政府回购,然后就回购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

 

已满5年的,实践中法院会以房产现在的市场价值减去需向政府缴纳的相关价款后,确定夫妻对该房产实际拥有的财产利益,再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由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2-拆迁安置房的分割

这类房屋的分割应当考虑房屋的取得依据、取得时间,以及取得代价。

 

比如,拆迁安置房系由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的,且没有缴纳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的取得实质上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态在婚后的一种转化,房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由于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拆迁房与安置房之间的价值存在差价,而该差价系由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补足的,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安置房为原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但由于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况,该出资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

 

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且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实践中一般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能够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合理处置,离婚时就不会因为财产问题而变得焦头烂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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