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家暴、出轨

五美帮助当事人取得6万元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因重婚、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实务中,即使一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一方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时,也会支持另一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案情介绍

何某与易某于20**年经亲戚介绍认识,相识不久便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

 

婚前,两人欠缺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何某发现易某对婚姻不忠,与多名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其中一名异性罗某共同生活并于20**年*月生育一子。

 

何某了解到易某的所作所为后,经调查后发现,易某甚至在春节期间到罗某家中拜见其父母,向其父母许诺要迎娶罗某。更离谱的是,易某的父母对易某的这些欺骗情况早已知情却并未加以阻止,甚至帮助易某欺骗何某,何某因此遭受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为此,何某向法院诉请:

1.判决何某与易某解除婚姻关系。

2.判决易某向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

1.准予何某和易某离婚。

2.易某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图片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以及何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何某在律师的指引下,搜集了包括易某承认其出轨的录音资料、易某私生子的出生证明、易某与罗某的亲密合照等证据予以证明,向法院呈现了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实。

 

尽管法院最终未在判决中对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进行确认,但也类比适用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判决中认定易某对婚姻不忠实,是过错方,最终支持了何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且赔偿金额也高达6万元。

 

图片

案号:(2013)郾民初字第01026号

 

笔者通过搜索案例发现,法院对于认定一方存在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标准还是相对严格的,但对于存在婚姻过错方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即我们常说的“私生子、私生女”,部分法院的处理意见与本案一致,即类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ND—

 

 

上一篇:五美不仅帮当事人挽回了婚姻,也为其保住了财富...

下一篇:女子多次遭受家暴,在五美律师帮助下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