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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多次遭受家暴,在五美律师帮助下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裁判要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过程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保护令能够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使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但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台之前,已有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对遭受家暴一方给予保护。

 

 
 

案情介绍

 
 

 

  曾某与汪某相识半年后就领取了结婚证,由于2人相识时间较短,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婚后,性格暴躁的曾某很快暴露了自己的真正本性,多次对汪某拳打脚踢进行家暴,汪某痛苦不堪,身体和心理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汪某曾两次报案寻求帮助,但效果都是微乎其微,并没有成功阻止曾某对汪某继续施暴。2015年,在汪某求助无门时,她找到了五美律师,在律师的陪同下,曾某到当地派出所调取当时报案的相关记录和证据,以证明张某的严重家暴行为。另外,在律师的帮助下,曾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询问笔录,法院对汪某的申请进行了听证,认为申请人汪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并予以支持,汪某成功的申请了行为保全。2016年,汪某申请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延期,法院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曾某近期的表现,同意了汪某申请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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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安全保障,是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其亲属产生的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强制家暴实施者远离当事人,避免施暴者对受害人产生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如果遭到家暴,很多人觉得无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但实际上,我们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申请禁止施暴方继续施暴。本案便是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前申请禁止施暴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在六个月的保护期当中曾某脾气依然不改,以需要共同收取租金为由,对汪某进行骚扰,并且毁坏了出租屋中的铁门,在六个月的保护期即将届满时,汪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延期,考虑到曾某毁坏财物的行为仍具有施暴的现实危害性,因此,法院同意汪某的申请,汪某成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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