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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裁判主旨:

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遗赠人主张解除协议的、扶养人同意的,遗赠人应当对扶养人已尽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如扶养人不同意解除的,在处理上将综合考虑协议的履行情况、遗赠人主张解除协议的理由以及协议解除对双方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裁判。

案情简介: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叔侄关系,高某、刘某乙系夫妻关系,2001年9月3日,刘某甲与高某、刘某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2013年底,刘某甲的房屋拆迁,由于高某、刘某乙不给付属于刘某甲的拆迁款,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矛盾日益加深。2014年7月18日,刘某甲为了拿到每月的生活费,再次与刘某乙签订遗赠协议书,刘某甲认为,其与高某、刘某乙关系恶化,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01年9月3日签订的遗赠协议书,诉讼费用高某、刘某乙承担。

刘某乙、高某在一审辩称:1.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刘某甲与刘某乙是叔侄关系。早在2001年9月,刘某甲就和我们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进行了公证。协议签订后我们尽心尽力扶养刘某甲,履行至今已有13年,没有争议。根据协议第5条和第6条规定,位于台湖镇×号院北房三间归我们管理、维修、接受遗赠。因此,在该房屋宅院拆迁的情况下,顺理成章地应该由我们来代管这三间房屋宅院拆迁后变换的补偿款及安置房。这是为了刘某甲的晚年幸福考虑,也是为了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双方都不富裕。拆迁前我们爷俩并无纠纷,自从拆迁补偿以后,老爷子听了他人的一些闲言碎语,才有了一些想法,他的那种打算实际上行不通,更没有法律保障。刘某甲年岁一年比一年大,身体也不如以前,在他当前的周围环境下,如果解除扶养协议,将拆迁款全部由他自己管理,显而易见,难以保证该款安全,等他用钱时,恐怕就没有钱了,真到了那一步,也没有人真心扶养他。一直到现在我们与刘某甲并无原则纠纷。2001年至2014年8月我们都共同生活,2014年7月18日叔叔提出要到养老院,我们也满足了老人的要求,给联系了养老院交了预定金,并和老人说在养老院不习惯,随时回来。7月18日我叔叔找来两个证明人又和我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刘某甲又反悔了,不去养老院,要自己租房,我们也依老人的要求,8月3日我叔叔自己租房,我给支付了4个月的房租及3个月的生活费,他年纪大了,思维不是特别清楚,容易受人蛊惑,容易做出错误判断。刘某乙作为他的亲侄子,并不怨恨他,困难时期都过去了,还是愿意按照协议一如既往地照顾他,做到平时衣食无忧,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一句话,生养死葬,让老人家放心地安度晚年。综上,我们认为与刘某甲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是刘某甲老年生活以及高某、刘某乙合法权益的保障,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慎重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叔侄关系,刘某乙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甲没有配偶与子女。

2001年9月3日,刘某甲(遗赠人)与刘某乙、高某(受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因刘某甲未婚,独身一人,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幸福使其老有所养,故与其侄刘某乙.侄媳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刘某甲与刘某乙、高某夫妇共同生活,并负责照顾刘某甲。2.刘某甲的生活费用(吃、穿、住、用)由刘某乙、高某夫妇负责。3.刘某甲患病的医疗费用由刘某乙、高某夫妇负责支付,刘某甲的后半生由刘某乙夫妇负责料理,并承担所有的丧葬费用。4.刘某乙夫妇对刘某甲不得有虐待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5.刘某甲名下的房产由刘某乙、高某负责管理和维修。6.刘某乙夫妇对刘某甲尽到扶养义务,待刘某甲去世后,其所有的坐落在通州区×村的北房三间归刘某乙所有。7.本协议一式四份,遗赠人、受遗赠人各一份,交村委会一份。8.本协议由村委会监督履行。该协议在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协议签订后,双方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至2014年刘某甲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双方因故于2014年7月18日在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本协议系遗赠人自愿行为,没有胁迫、引诱、欺骗,自己愿意到养老院居住。遗赠人刘某甲的房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号院现已经拆迁,按照拆迁协议刘某甲应分得到两套,分别面积为80平方米另一套为57平方米,对于上述二套房产遗赠人将57平方米的房产归后续老伴唐×所有,80平方米的房产归自己所有,具有居住权,等刘某甲百年后80平方米的房产由之侄刘某乙依法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双方已经友好协商,刘某甲对上述协议内容认可没有异议,刘某乙在此期间一直扶养遗赠人刘某甲,本协议双方签字认可后刘某乙仍然有义务扶养刘某甲,该协议一式四份,遗赠人、受遗赠人、两证人各持一份。

后刘某甲独自在外一人租房居住生活,刘某乙给付相关的租金、生活费等。

再查,刘某甲在拆迁前于2013年12月6日与唐×登记结婚,唐×系刘某乙妻子高某的母亲。

上述事实,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遗赠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涉及两份遗赠扶养协议,首先需要审查两份协议的关系。刘某甲主张2014年的协议系在高某、刘某乙胁迫之下做出,为无效协议,但是又要求解除该份协议,对其胁迫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法院认为2014年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从两份协议的内容来看,并不存在冲突,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主体一致,只是对财产的处分进行了变更,而财产变更系因刘某甲所有的宅院拆迁,财产形式进行了转变,在刘某甲起诉撤销2014年协议的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了涉及相应利益的唐×、高某为被告,唐×代理人为高某,而高某与刘某乙均认可2014年协议,故两份协议在效力上一致,不存在优先性,只是2014年协议对2001年协议进行了补充。

关于刘某甲是否有权撤销本案中的协议,从整个协议履行过程来看,高某、刘某乙在拆迁之前一直与刘某甲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刘某甲没有证据表明高某、刘某乙未履行赡养义务,而在拆迁后,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刘某甲的房租、生活费等开支全由高某、刘某乙支付,即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某、刘某乙仍支付刘某甲相应费用,故法院认为,高某、刘某乙不存在违背协议约定,不存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高某、刘某乙尽到了赡养刘某甲的责任,并且高某、刘某乙自2001年履行赡养义务至今,如解除协议会对高某、刘某乙利益造成严重损坏。经核实,双方矛盾在于拆迁后对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双方作为近亲属,应本着互相体谅、相互照顾的原则,在保护刘某甲利益的基础上互相协商,做到既能维护刘某甲的利益,又可以保护高某、刘某乙的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益,如协商不成,刘某甲也可以另案主张自己的拆迁利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刘某甲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是:刘某乙、高某侵占刘某甲的拆迁款,无法保障刘某甲的正常生活,双方多次通过报警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刘某甲已经对刘某乙、高某失去了信任,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恶化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一审判决不解除协议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刘某乙、高某不同意刘某甲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2001年协议中所涉及到的刘某甲所有的房产于2013年底被拆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刘某甲于2001年与刘某乙、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是2001年协议中所涉及到的刘某甲所有的房产于2013年底被拆迁,2014年7月18日双方再次就遗赠扶养内容作出了新的意思表示,2014年协议中关于遗赠扶养的条款对2001年协议中的主要条款作出了变更,故宜认定自2014年7月18日起,2014年协议取代了2001年协议。因自2014年7月18日起,刘某甲与刘某乙、高某之间的遗赠扶养权利及义务受2014年协议调整,刘某甲要求解除2001年协议的诉讼请求已无现实之必要,故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协议的签订,是协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协议的解除,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当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时候,考虑到这类协议人身依附性强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似乎应当以支持协议解除作为基本的考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方有对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当协议的解除对其中一方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将会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则不应当支持另一方的解除要求。

本案中,对于扶养人而言,在与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扶养人已经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对遗赠人扶养照顾的约定义务。但对于遗赠人而言,截止本案审理之时,遗赠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扶养人有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由于证据的缺失,遗赠人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刘某乙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已经尽到了扶养刘某甲的义务,假如此时法院判决支持遗赠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请求,将使得刘某乙完全丧失对协议的期待利益,就刘某乙显失公平。从本案也可以认识到遗赠人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没有任意解除权,在遗赠人要求解除协议、扶养人拒绝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情况、特别是扶养人对遗赠人的扶养照顾情况、协议解除后对协议双方利益的影响以及遗赠人主张解除协议的原因等因素,如本案中刘某乙对刘某甲扶养照顾的时间很长,各种费用支付凭证也可以证明刘某乙确实有扶养刘某甲的事实。协议的解除将导致刘某乙失去对扶养照顾刘某甲的期待利益,对刘某乙显示公平,而刘某甲提出解除协议的原因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遗赠人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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