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婚内财产约定

一纸承诺的法律意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应用

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标准的协议类型。从实践当中来看,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签订的,约定若一方有出轨、婚外情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时,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的诸如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等责任的协议形式。

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目前学术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两种观点截然相反:主张有效的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订立的协议,它的出发点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规定,如果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话,就应该被认定是有效的;而主张无效的观点则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倡导性、宣告性的义务,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用协议的方式来进行约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仍然有部分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越来越多的法院正逐渐对夫妻忠诚协议采取支持的态度。

 

那么,回到上面小王和小美的案例中,两人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否定的。

 

即便我们抛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问题,仅仅看两人所签署的协议内容,也不难发现他们订立的协议内容当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条款,这些内容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婚内出轨,则双方无条件离婚的条款,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协议中约定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所有的债务由过错方承担因显失公平,也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中直接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无过错方,则因为违背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无效;协议中约定过错方不得探视孩子的条款,则因剥夺了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探望权而无效。

 

看来,协议的内容存在问题,即便签署了,小美也无法实现在对方存在婚姻过错的情况下,捍卫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因此,使用忠诚协议,就一定要避免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的误区。

订立忠诚协议的误区有哪些呢?
(一)关于婚姻关系终止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一种途径,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另外一种途径,如果男女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除了这两种法定形式之外,任何其他的方式,包括在协议当中对婚姻关系解除的约定,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在协议当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因此,即便双方在夫妻忠诚协议当中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若一方事后反悔的,法院仍应考虑夫妻各方的抚养条件,在保障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决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三)关于丧失子女探视权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给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法定权利,同时获得父母的探视,也是子女的一种法定权利。直接在忠诚协议当中约定剥夺其中一方的探视权,这种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关于夫妻财产分配方面,显失公平的约定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实践当中,夫妻忠诚协议经常存在“净身出户”等字眼。净身出户并非法律用语,准确地说,所谓净身出户,应当是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婚姻法》当中,仅有一处规定了“可以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条规定在我国《婚姻法》的第47条的条文里是这么说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见,法律对于剥夺夫妻一方财产权的态度是非常审慎的。常见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诸如一夜情、婚外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等在离婚时并不当然导致有过错的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赔偿条款,如果显著超出对方的承受能力的话,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上一篇:最后一页...

下一篇:财富传承丨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