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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大数据丨从大数据报告看原配如何夺回财产

 

上一期的公号文章我们发布了婚外情系列大数据报告的第一部分:《给了小三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今天笔者就结合这份大数据报告,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原配怎样才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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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首先是案由要选对

 

从报告显示的数据来看,原告一方选择的案由可谓是五花八门,除了部分案件是因为在起诉时原配与出轨一方已经离婚而选择“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案由之外,其余的选择包括“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不当得利”、“侵权纠纷”等等。

 

 

 

虽然从判决的内容上看,案由的选择并没有实质上影响最终的结果,但是其中的逻辑关系并不顺畅,而以“赠与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这与大数据所反映出的结果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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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主体的选择上,原配作为原告没有问题,关键是被告怎么确定

 

结合大数据报告所反映出的情况,实践中这里案件的原被告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原配与出轨一方订立攻守同盟,共同作为原告。

 

原配与出轨一方在要回财物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以小三作为被告来起诉。但从数据来看,这样的选择占比很少。

 

 

 

 2 出轨一方与小三翻脸,借原配之名要回财产。

 

郎咸平先生与空姐的系列案件,可谓是处理此类纠纷的经典样本。郎先生在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空姐、要求返还购房款败诉之后,转而与前妻达成一致、以前妻作为原告起诉,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3 大部分情况下,原配会以出轨一方及小三作为共同被告,当然也有部分案件原告不起诉出轨一方,而只起诉小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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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是否能要回以及能要回多少,举证环节是关键

 

这类案件的举证,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 财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出轨一方的名下转移到了小三的名下。

 

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擅自转移财物,才会出现本文所讨论的返还问题。在数据统计时,我们留意到有的案例当中夫妻双方在婚外情持续期间曾经离婚又复婚,最终法院在判决返还金额的时候,将双方离婚期间出轨一方给予小三的财物做了剔除。

 

 

 

 2 对于出轨一方与小三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的举证要求。

 

所谓“婚外情”关系,从法律意义上依照严重程度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层次:暧昧、出轨、同居和重婚。如果我们讨论的主题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或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的话,则只有当所谓“婚外情”的严重程度达到了同居或者重婚的情况下,主张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今天我们探讨的主题而言,证明标准则没有那么严格,只要达到证明双方存在出轨甚至是暧昧的情形即可。我们甚至留意到在有的案例当中,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明婚外情的证据不充分、未能获得法院的采纳,但法院仍以被告“取得钱款无合法依据”为由判决返还。

 

 

 

 3 一般而言,钱款的用途如何不影响法院判决支持返还的态度,但是会影响通过诉讼最终获得的财产价值。

 

举个例子,同样是出轨一方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送给小三的情形,如果是支付全款、购得房屋之后,转而登记在小三名下的,原告方可以主张被告应当将房屋还返还。但如果出轨一方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小三,由小三来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通常法院仅支持将用于购房的现金予以返还。

 

 

 

 4 满足了上面的举证要求,同时有证据证明钱款的具体金额和流向的,返还财产的诉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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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拿回自己的一半,还是要求全额返还:诉讼请求金额如何确定?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通常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如果原告在起诉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尽可以主张要求拿回全部的财产份额;如原告在起诉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则此时原告有两个选择:一是仍然主张要求拿回全部的财产份额,二是只主张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一份(通常是一半)。从数据反映的情况来看,相比而言法院支持全部返还的占绝大多数。

 

 

 

综上,原配起诉要回财产的要点已经明晰,结合笔者带领的五美律师团队的实践经验可知,原配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往往在于举证证明财物是由出轨一方转移到小三名下。对此,如果原配能够与出轨一方达成一致、形成2对1的局面,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若非如此,则要依靠原配一方在日常生活当中做一个“明眼人”,善于捕捉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蛛丝马迹,累积足够的证据,方能赢下这场没有最终赢家的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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