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咨询

孩子,是一段婚姻的爱情结晶,也是一段感情的升华。从一开始的甜甜蜜蜜的二人世界,到随着一个鲜嫩的小生命的降临,彼此对未来的寄望都寄托在了这个小生命身上,从此生活围绕着这个小生命打转。
     但是,若是不幸走到婚姻的尽头,感情破裂的那一个,孩子便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双方争执的焦点,谁也不肯放手。那么,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归属,怎样才能在离婚这个不幸的漩涡中确保孩子健康成长?
1、小孩抚养权的归属?
1)未满2周岁孩子,法官一般会将抚养权判予母亲。
2)2岁到10岁是孩子成长道路塑型定型的重要阶段,成长环境对于孩子来说至关重要。这时候,如果一方符合以下几点要求,便可以优先考虑由该方抚养: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10周岁之后抚养权归属的关键,便转移到了孩子的身上,这时候的抚养权争议就需要考虑孩子的意见了,孩子愿意跟随哪一方,且该方有能力抚养的话,孩子抚养权便

2、抚养费的给付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在实际生活中,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会根据三个标准来确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给付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查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了解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如果需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会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此外,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