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咨询

 随着当今社会婚姻关系自主权的提高,离婚成为一些人重新选择幸福的方式。而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I. 财产归属权的划定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一方财产作出了划定


  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II.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1. 基本原则
  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书面约定是一重要依据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 照顾付出较多义务一方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 照顾生活困难一方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 债务处理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 对于擅自隐瞒、转卖一方的法律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III.同居与重婚
  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