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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为目睹家暴儿童撑起保护伞丨成功案例

裁判要旨

1.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于因遭受家暴以及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尽管部分孩子没有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是目睹家暴也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父母为争夺抚养权而发生的抢孩子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对此,可以依据目睹家暴儿具有“遭受或面临遭受被限制人身自由”这一事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保护目睹家暴儿童。

案情简介

丁某因与李某离婚纠纷一事起诉至法院,李某得知此事后以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前往丁某父母的家中。但在协商的过程中,李某情绪一度难以自控,并持刀砍伤丁某,双方的儿子小李目睹了这一幕。丁某随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围也包括了小李。保护令生效期间,李某没有再骚扰丁某和小李。保护令失效前,丁某向法院提出了保护令延期申请。但法院最终以李某在保护令生效期间未对丁某以及小李实施家庭暴力及骚扰行为,以不存在“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为由驳回了丁某的延期申请。

保护令失效后李某要求接走小李,由于小李多次亲眼目睹了李某的暴力行为,其心理极度恐惧,多次表示拒绝与李某及奶奶接触。为缓解小李的恐惧心理,小李母亲丁某在此前曾带小李去看心理医生,但要彻底消除恐惧心理,仍然需要假以时日。因此丁某未同意李某的接走小李的请求。

在丁某拒绝李某的要求后的不久,李某仍带着其母亲、表弟到学校门口围堵,企图强行带走放学的小李。丁某与李某及其亲属在学校门口发生争执,过程中,小李表现十分抗拒,多次明确表示拒绝跟随李某回去。在丁某的护送下,小李去到了托管班,但李某、其表弟亦跟随前去。小李见李某、其表弟一直跟随,表现心神不宁。为了理智说服李某现在暂时不适合单独探望小李,丁某提出由随行的李某的表弟单独与小李进行沟通,询问小李的意愿。

在再次得到小李明确拒绝的答复之后,李某及其家人才肯离去。离开托管班回到家后,原本在小李母亲丁某努力下已经慢慢走出家暴阴影的小李,又变得过度紧张不安。

事后,丁某再次通过微信与李某沟通,希望其暂时不要采取强硬措施探望小李,但李某表示仍然坚持要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去与小李接触。

几天后,李某再次带着其表弟到学校门口围堵。小李一见到李某,立即害怕得往学校里面跑,李某立刻追到学校里面,企图强行带走小李。小李表现十分抗拒,明确表示拒绝跟随李某离去。但是李某依然用手圈住小李,企图强行带走。与此同时,李某和其表弟不断用身体撞开来接小李放学的外婆并阻止其对现场进行录像,导致外婆的手机掉到地上,场面一度混乱。

小李因为害怕,又往里跑到学校体育室,李某继续追进去。在体育室,两位体育老师看到这种情况,把小李带到了更里面的卫生室,并关上门。此时,学校保安过来了,呵斥李某在学校闹事,李某才离去。小李经历此事后,很害怕,表示第二天不想上学,在小李母亲安慰下,才勉强同意上学。

在李某长期对丁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小李一直目睹了暴力的发生。特别是李某当着小李的面,持刀砍伤小李母亲的事件发生之后,小李的身心再次遭到巨大伤害,表示不敢、更加不想面对父亲,为此,小李母亲找到律师团队求助。

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为小李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法院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小李及其母亲丁某。

法院裁定

申请人小李作为未成年人,其心理及人格正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心理素质比较脆弱,抗压能力低,申请人小李亲眼目睹了两个最亲近的人“他的父母”反目成仇,李某挥刀砍伤小李的母亲丁某,对小李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李某于20**年*月*日、*月*日与小李见面,并要求小李随其离开,小李表示抗拒并予拒绝,在此情况下,李某仍坚持要带走小李,造成小李更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小李正常的生活学习。

综上,申请人小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李及其母亲丁某。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为期六个月。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一、办理难点

家庭暴力对目睹家暴儿童的伤害如何体现?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目睹家暴儿童直接列为保护对象,但是家庭暴力对目睹家暴儿童的伤害在社会各界是有普遍共识的。我国台湾地区在2015年修订《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即专门规定了应保护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及少年,避免相对人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及少年进行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行为。在暴力影响消除之前,阶段性地隔绝施暴家长一方与孩子的联系,是消除暴力行为影响的一个重要措施。

小李的情况是否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小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同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列举的家庭暴力情形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客观呈现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小李造成的心理创伤情况。法院委托了社会观护员到小李的学校与小李进行深度交流,小李向社会观护员表示:李某与丁某在小李两岁时就吵架,2016年9月*日李某打丁某,2017年6月*日放学时,李某到学校接其放学,强制拉其回家,小李挣脱李某后冲回校内,小李表示不想李某再来学校或托管中心见面接触。同时社工介入帮助小李进行心理辅导和对丁某的情绪进行安抚,提供心理评估,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与律师团队一起协商处置方案,协助律师团队为小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办理思路及策略

第一,由于目前大部分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仅停留在肢体暴力层面,对于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的认识仍不充分。在办理非肢体暴力家暴案件时,应结合多种方式、方法向法院呈现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如:委托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出具心理评估报告、向法院申请家事调查员深入调查家庭情况等。本案中,律师则借助了社工、心理咨询师以及法院安排的社会观护员的力量,多角度呈现李某对小李造成的伤害。

第二,由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目睹家暴儿童列为保护对象,如何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框架下实现对本案目睹家暴儿的保护是本案难点。本案中,李某试图强制带走小李,属于企图限制小李人身自由;李某在小李多次表示不愿意见面的情况下,仍强行见面并企图从学校带走小李,让孩子十分恐惧,给小李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虽然李某没有成功将小李带走,无可否认的是李某对小李具有使其遭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危险”。同时,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规定。律师团队经过综合考虑,最终从这两个角度进行说理,以小李名义向法院申请小李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案件办理的启示

家庭暴力案件当中,受伤的不仅是受暴者,目睹家暴儿童也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当家庭中有人对其他成员做出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或是其他暴力行为,都可能对同时身在家庭环境中的青少年造成影响。他们虽然未必直接遭到暴力对待,但却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暴露于暴力之中。本案中目睹父亲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的小李正是家庭暴力对目睹家暴儿造成心理创伤的典型例子。小李目睹家暴后接受了近一年的心理咨询,即便如此,小李仍有噩梦、烦躁,以及对父亲有明显的抗拒的情绪。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不仅要关注受害者,也要关注处于家暴环境中的儿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目睹家暴儿童纳入反家暴法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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