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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关于争夺子女抚养权,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一点

裁判要旨

1.离婚案件中,法院在裁判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并不当然的只考虑孩子父亲、母亲的经济抚养条件,而是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考量,判定由谁抚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从而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选择跟随父亲或是母亲生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应充分尊重其意愿。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和被告黄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7年1月生育一子刘某某,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为生活琐事、婆媳关系处理不当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不可调和。2016年初,原告带着儿子刘某某搬出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双方开始分居,随后原告以被告感情多次出轨,疏于照顾家庭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原告诉称自己工作及收入稳定,为人正直,有家庭责任感,父母也都明确表示愿意帮助携带抚养刘某某,要求获得刘某某的抚养权。

被告黄某辩称自己与原告尽管偶尔因家庭琐事有些小矛盾,但由于原告坚持离婚,故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一定要离婚,孩子刘某某由自己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首先,孩子自出生之日起至6岁前,基本都是被告全职抚养。其次,孩子上学后的功课辅导、学习计划也都是被告一手管理安排。原告在家庭生活中很大男子主义,认为抚养孩子是被告应尽的义务,很少帮忙。故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刘某某的抚养权归被告黄某。

律师评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儿子刘某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主张争取儿子刘某某的抚养权。作为父亲的原告,其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条件比较优厚。而作为母亲的被告则是个体经营户,相比于原告的稳定的高收入,被告的收入时好时坏,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优势并不明显。且在本案中,儿子刘某某已经年满10周岁,无论在生理上已经不再对母亲有强烈的依赖感,以被告作为母亲在争取抚养权的天然优势亦并不明显。孩子亦是一直由双方轮流抚养照顾的,不存在原告或被告照顾得更多的情况。

如此说来,本案中被告的抚养条件并不占优势,是不是意味着刘某某的抚养权就这样拱手让给原告?

在办案的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刘某某已经年满十周岁,有独立的意识,能够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并且刘某某也已经知道父母在处理离婚的事情,表示更希望和母亲一起长期相处。

参考多年的办案经验,在涉及子女抚养争议中,对于能清晰就抚养归属意愿作出表达的未成年人,法院会倾向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的刘某某已经年满八周岁,在自己跟父亲还是母亲一起生活这个问题上有能力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对此可以询问刘某某的意愿,因此,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询问了儿子刘某某的意见,刘某某表示父母平时都对自己关爱有加,但是父亲有时性格暴躁,自己更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最终法院在征求了刘某某的意见后,作出了刘某某抚养权归被告黄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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