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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别人名义买的房子,还能不能拿回来?!

借名买房,即一方当事人(实际出资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买房人)的名字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房屋由实际出资购房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保存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

一般什么情况下会借名买房?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为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资格、受限于不良银行信用记录或房贷限制政策而不能顺利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等原因而借用他人名义,并将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为别人。

这些案例数不胜数。如果名义买房人和实际出资购房人之间一直相安无事,那么尽管房子名义上是别人的,但实际使用人还是自己。这也无妨。但是,一旦名义人企图主张对房屋的权利,和谐的局面将会被打破。

以案说法

B因房屋拆迁获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A趁着好时机,借用B的经济房购房资格购买房子并为之支付对价。不久,两者发生矛盾。A强烈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B配合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B却觉得这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并主张A所支付的对价实则为B当初因经济困难而向A借的。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会如何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呢?

本案的焦点为A和B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及该借名买房效力的认定。A签订并持有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偿还贷款凭证等,且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按揭贷款,自房屋交付开始即由A居住使用至今。因此,综合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及所有权证书持有状态等方面,上述事实足以推定A、B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而关于B所主张的系迫于经济困难向A借钱的理由并没有实际的证据证明。但是要提醒大家,这里的证据认定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法院在坚持名义登记物权的原则下,不会轻易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

然而,即使事实上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但是B又提出了国家对该房屋的交易本就有特殊规定和限制,A借名买房本身就是在规避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应当对A不予支持。法院对此又是什么态度呢?

原审法院认为,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涉及购房资格的交易。借名购买的房屋仅仅是限制流通物,并非禁止流通物。本案中B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是因为房屋拆迁,而不是因为经济困难,A、B之间的借名买房并不侵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同时涉诉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及契税缴纳至今均已满5年,即限制上市交易已届满。故A、B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对A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并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其名下的请求予以支持。

借名买房通常是为了规避某些特定的限制条件或利用放宽条件的优势,该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是法院认定借名买房的效力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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