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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彩礼,是为确保缔结婚约而由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的大额钱财。

一、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法律认可的彩礼的范围及返还形式

如前所述,支付彩礼的目的是确保双方日后缔结婚姻关系。实践中以此为目的的金钱、财物的支付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包括但不限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同时,在支付彩礼的同时或在相近时间段内,会存在为结婚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的相互支付,如购房购车,装修,购置家用电器、衣物、首饰等,在实践操作中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

所谓“大额”彩礼,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发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的风俗习惯、涉案当事人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因彩礼的特殊性质,在给付时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除现金之外,价值大的如婚房、车辆等,价值小的如婚纱照、衣物等。在一方主张返还时,其价值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增值或贬值。对此,实践中,法院一般支持按照给付时的原物形态予以返还,并不额外考虑其增加或者贬损的价值,即给付金钱的返还金钱,给付实物的返还实物。但若是给付实物,要求返还价款的,法院并不会依照原购买价判决返还,而是将会考虑相应的折旧价值,再作返还。

三、此类案件原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

实践中,给付彩礼的往往是男女一方的父母,但实际操作中多以给付一方子女作为原告起诉。同时,给付彩礼一方父母亦可作为案件的原告。

接受彩礼给付的一方一般是婚恋关系中的女方,或女方的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如果接受给付的一方是女方本人,认定其为被告自不待言;如接受给付的是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应将其与女方并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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