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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法院保持着谨慎的态度!

一、裁判要旨

1.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证孩子能够拥有健康的成长环境,避免孩子成为父母双方斗争的牺牲品。

2.在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法院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一般情况不轻易进行变更,但是如果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身体等条件,让其进行抚养确实困难,法院则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从而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介绍

2010年9月*日,黎某与郭某登记结婚,2013年3月*日生育郭某某,婚后二人矛盾不断,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由于双方对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孩子 出生后不久,二人协议离婚并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孩子一周岁前由黎某抚养,一周岁后由郭某抚养,一方抚养孩子期间,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是,郭某在孩子一周岁后只是进行探视,却一直没有提出要实际抚养孩子。所以郭某某出生后,一直都是由黎某携带抚养,黎某的父母帮忙照顾。

孩子出生不久后便被诊断出患有粘膜皮肤淋巴综合症,需要长期的治疗和照顾,另外,由于黎某身体的原因,怀孕生子对黎某来说格外不易,所以对孩子疼爱有加,黎某愈发担心以后郭某会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拿回孩子的抚养权。这不仅是对黎某也是对年幼的孩子极大的伤害。由于郭某在离婚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所以,在律师的建议下,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孩子由黎某携带抚养。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某由黎某进行携带抚养,并判决郭某支付抚养费。

郭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他认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拥有对郭某某的抚养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予以支持,郭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四、争议焦点

1.郭某某应由谁携带抚养。

2.不携带抚养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的标准。

 

五、广东五美律师评析

1.什么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指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如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时,要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身心健康不受影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儿童权利公约》的一项重要精神,我国作为该公约的加入国,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积极贯彻该原则。

2.本案中的未成年人郭某某应由谁抚养最为合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孩子郭某某不足两周岁,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母亲在身边时时刻刻照顾,相对于父亲来说,细心耐心又体贴的母亲是更为合适的人选,况且郭某出生至今一直由黎某携带抚养,所以孩子与母亲的关系更为亲近,如果此时更换抚养者一定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破坏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感情。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郭某某一周岁后由郭某抚养,但在离婚后郭某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这样的行为无法证明他照顾孩子的责任心。因此,孩子郭某某由原告黎某抚养更加有利其成长。此外,黎某身体欠佳,未来可能难以再次生育。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由黎某抚养。

3.法院可以轻易变更抚养权吗?

实务中,法院并不轻易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通常意味着要改变孩子原来已经熟悉惯的生活环境,这种改变对孩子的成长往往是不利的,除非是存在其他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在本案中,由于孩子已满两周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本应为郭某所有,但由于郭某怠于行使权利,且郭某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黎某及其父母不适合照顾孩子,因此对于郭某所述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对于抚养子女的问题应当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情况而决定,由于黎某身体原因不能正常怀孕,加之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黎某实际抚养,因此,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孩子由黎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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