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积极普法

汇总丨《民法典》与现行《继承法》重点法条的最全对比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现五美律师将《民法典》与现行《继承法》进行对比,以供各位参考。

 

《民法典》(继承编)

序号

原有法律规定

《民法典》内容

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明确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顺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对遗产不再做列举性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明确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 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 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新增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明确可以设立遗嘱信托制度。

7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明确打印遗嘱为遗嘱的合法形式。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明确录像遗嘱为遗嘱的合法形式。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 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10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11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2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四)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13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4

/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新增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 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条件。

17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新增遗产应当优先缴纳税款和债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新增无人继承的遗产可以用于公益事业。

 

上一篇:社会责任丨五美律师积极参与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9年会...

下一篇:汇总丨《民法典》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重点法条的最全对比...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