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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离婚后发现对方出轨追究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即使在夫妻双方离婚期间并未发现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在离婚后才发现的,无过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体现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1日,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10日,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

而在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医院生育一女。周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调解书中含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的约定,能否认定系双方、尤其是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意思表示。如认定该约定系无过错方放弃向对方追索损害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即便无过错方事后反悔,诉至法院的,亦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相反,如该约定被认为不包含放弃追索损害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且无过错方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法院对其诉求则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调解书未明确披露张某与周某离婚是因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法推演出周某在离婚之时已经知悉张某与他人的婚外情行为,亦无法确认其调解书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的约定包含周某放弃对张某过错行为进行追索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及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支持周某的诉求不仅合法,还合乎情理。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经常出现“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均不得再进行追究”这类约定,往往易引发争议。律师在处理此类型纠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建议当事人避免使用此类所指不明的条款;其次,具体到损害赔偿事宜,因其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及无过错方利益保护均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应建议双方以明示方式进行约定,即无过错方需明确表示是否放弃追究对方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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