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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房,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予以扣除

黄某是国家公务员,婚前积累了不少财产,遂在婚前贷款购入一房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后黄某与赵某登记结婚。

婚后三月,黄某申请提前还款,将剩余的12万房贷提前还清。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

一审诉讼中,法院认为黄某提前偿还房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黄某不服,慕名找到五美律师,希望律师能助其成功上诉。

五美律师认为,黄某提前还贷部分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五美律师帮助黄某搜集了大量证明该部分财产来自其婚前储蓄的证据,并积极向法院举证。最终在五美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认定黄某的还贷部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二审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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