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成果 专业文章 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与儿媳,然而引发家庭争产战……

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与儿媳,然而引发家庭争产战……

2020-07-23

前情:上海老人,子女在北京南京台湾

清朝末年在上海出生的张老先生,一生几乎经历了整个中国近现代史,年轻时在内战中颠沛流离,跑遍了大江南北,他生育的二子一女,儿子张甲留在了南京,女儿张乙留在了北京,还有一个儿子张丙流落到了台湾,与当地人结婚、生子。张老先生本人则想着落叶归根,与老伴一起定居在了上海。

子女们都各自有了自己的生活,路途遥远鲜少来往,老夫妻两无人照顾,日子一直过得十分清苦。改革开放前后,在这些子女之中,经济条件略好的,就数身在台湾的儿子张丙了。张丙是个有孝心的人,因为不能亲自侍奉父母心存愧疚。

1990年,张丙又查出患有重大疾病,自知时日无多,为了给父母尽最后的孝心,他和妻子商量,给父母一个安身之所,于是他们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套50平米的房产,登记在张老先生一人名下。完成这件大事之后不出几个月,张丙就去世了。张老先生想着,自己也是近90岁的人了,身后事也应当安排安排,考虑到名下唯一这套房产的来源,他自书一份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之后,房子归张丙的妻子刘某继承。

1996年,张老先生的妻子撒手人寰,张老先生也在1999年因病去世。身在南京的儿子张甲知道张老先生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心意,便在父亲去世之后不久,就出具了一份书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

争议:儿媳要求执行“遗嘱”遭拒起诉

由于两岸关系问题,刘某一直没有前来大陆,但她与身在北京的张乙保持着密切的书信往来,双方也协商过房屋继承方面的事情,但迟迟没有付诸行动。直至2019年,民事诉讼的20年最长时效将过,再不解决可能导致诉权丧失,刘某这才着急了,向法院提起了继承纠纷诉讼。

张老先生晚年时,张乙的儿子就入住了系争房屋,与其共同生活,张老先生死后至刘某起诉时,系争房屋实际由张乙的儿子占有、居住、使用。

本案的继承人范围,剔除掉南京那一支,还有北京的张乙,以及刘某和张丙的女儿张某敏。于是刘某以张乙和张某敏为被告做了起诉。刘某提出,要求按照张老先生的遗嘱继承系争房屋。张某敏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张乙则表示反对,理由是遗嘱虽然真实有效,但刘某不属于张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张老先生的遗嘱本质上属于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遗嘱生效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系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得知张乙的态度之后,刘某非常气愤,她认为张乙一直知晓这份遗嘱的存在,且从未提出异议,张乙对自己继承系争房屋是支持的。刘某也理解了法律关于遗赠的规定,但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虽然自己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符合《继承法》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继而可以用法定继承人资格去主张遗嘱继承。因为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法定继承人需要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嘱,所以遗嘱继承仍然可以成立。

痛点:接受遗赠需在两月内表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丙夫妇出资购买系争房屋时,张丙还在世,因为张丙长期生活在台湾,对于张老先生夫妻照顾、赡养非常有限,购房行为是张丙作为人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刘某以此主张自己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缺乏依据,法院无法采纳。张老先生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遗赠,刘某没有在两个月之内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遗赠,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至于房屋的分配比例问题,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张老先生夫妇两共生育三个子女,其中南京的张甲已经放弃对本案遗产的继承,本案中,张丙先于两位被继承人死亡,应该由张丙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张丙来继承系争遗产。因为张丙和张乙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张某敏作为张丙的代位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与张乙享有同等的继承顺位。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张乙通过儿子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法院认为,张乙长期生活在北京,并未与老人共同生活,其主张通过子女对老人尽较多赡养、照顾义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被告张乙和张某敏各半继承。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五美律师说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新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理解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儿媳、女婿对公、婆和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二是赡养义务包含了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抚慰等多个方面。三是继承权取得时间是在配偶去世以后。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虽然出资为公婆购买了住房,但买房是在其配偶在世时,应视为其与配偶共同承担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刘某的配偶去世之后,刘某其实并未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综合上述条件,刘某不符合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其主张依照法定继承本案系争遗产是不会被支持的。司法实践中,儿媳、女婿要证明自己丧偶后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比较困难的。即便是共同生活,如果被赡养人自身各方面条件好,或者有其他子女也承担了一部分赡养义务,也较难认定丧偶儿媳、女婿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进而取得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

本案中,被继承人给刘某的遗嘱视为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视为接受遗赠,而刘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只能认定其放弃遗赠,因此她无法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来继承系争遗产。

五美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因为不了解遗赠接受的期限规定,而错失接受遗赠机会的案例不少,一定要引以为戒,同时如何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也非常关键,一般可通过去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直接向法定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等方式实现。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