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家事案件管辖权攻略三步法
管辖全景扫描 · 主辅策略搭配 · 程序滥用红线
2026年3月,NBA湖人队球星东契奇与斯洛文尼亚籍前未婚妻戈尔泰斯的抚养权争议登上全球媒体。舆论的焦点几乎一边倒——"东契奇拒付抚养费"。
但法律人看到的完全是另一场战争。
东契奇早在2026年2月就在斯洛文尼亚法院提交了监护权和抚养费请愿书,比戈尔泰斯在加州起诉早了一个多月(截至本文写作时,管辖权异议仍在审理中)。他聘请"离婚女王"劳拉·沃瑟向洛杉矶法院提交的不是抚养费答辩,而是管辖权异议——主张加州对本案无管辖权。他提出的核心理由是:两个女儿长期生活在斯洛文尼亚,与加州缺乏实质联系;戈尔泰斯选择加州起诉,是"明显地试图利用不同地区的法律差异来获取大量抚养费"¹。

在哪审,决定了抚养费的天壤之别。这不是"付不付"的问题,是"在哪审、按何法审"的问题。
东契奇案折射出的,是跨境家事案件中一个普遍被低估的现实:第一仗不是争财产,是争管辖权。而很多律师在处理跨境家事案件时,只看自己这一亩三分地的管辖,没有"对方可能在另一个法域先动手"的警觉——等到对方已经在境外立案,再想应对,往往已经失去先手。这个盲区不是疏忽,是职业惯性造成的:内地律师的执业范围天然限于内地,日常训练里几乎没有"对方可能在境外先动手"这个意识;而跨境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也只找本地律师,不会主动提醒你"对方可能在香港立案"。旧习惯不破,三步法就用不上。
本文提出跨境家事案件管辖权攻略三步法:管辖全景扫描、主辅策略搭配、程序滥用红线。每一步搭配真实案例和法条分析,为跨境家事争议的管辖权问题提供一套可操作的思考框架。
第一步
管辖全景扫描
处理跨境家事案件,第一个动作不是起草诉状,而是把所有可能的管辖地摆出来比较。
很多律师的习惯是:当事人来找你,你判断本地能否立案,能立就开始准备材料。但在跨境案件中,只看自己这一亩三分地是不够的——你判断本地能否立案的同时,对方可能已经在境外先动了手。东契奇案就是一个典型:戈尔泰斯在加州起诉时,东契奇早在一个月前就在斯洛文尼亚立案了。如果你只盯着自己的管辖地,等到对方境外起诉的消息传来,往往已经失去先手。
所以第一步要做的,是"全景扫描":把当事人可能触及的所有管辖地全部列出来,逐一比较管辖门槛、实体法差异和执行可行性,再决定在哪里打、怎么打。
中港管辖门槛对比
涉港家事案件是内地律师最常遇到的跨境类型。深圳龙华法院是全国首家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的基层法院,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三年间共受理2783件,涉港案件占比近七成²。
内地: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核心
《民事诉讼法》第22条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跨境家事案件中,当事人户籍地与实际生活地往往不一致,实务中最常援引的正是"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对于涉外身份关系诉讼,第23条³提供了补充连接点: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多种涉外离婚情形的管辖规则——核心逻辑是:只要有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内地法院通常就能管。
香港:三大门槛层层递进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⁴,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

多法域管辖特点一览
跨境家事案件涉及的法域远不止中港。以下是几个常见法域的管辖特点速览:

澳大利亚:离婚与财产程序分离
分居满12个月即可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另走一套独立程序。这意味着在澳大利亚,"离完婚"和"分完财产"可能是两件事,时间线和策略都要分别规划。
英格兰:全球资产命令——跨境案件中的重器
依据White v White [2000] UKHL 54案⁷确立的平等分享原则,英格兰法院通常以50/50为分割起点,且可针对全球资产作出命令——不管财产在哪个国家,法院都有权纳入分割范围。即使你的房产在新加坡、股权在开曼,英格兰法院都可以把它们算进分割范围——至于能不能实际执行到位,是另一回事,但判决本身会把这些资产全算进去。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离婚在外国完成,当事人仍可依据《Matrimonial & Family Proceedings Act 1984》Part III⁸在英格兰申请离婚后经济救济——相当于一张"后悔药"。
马来西亚:妻子起诉的特殊便利
依据马来西亚相关婚姻法律⁹,妻子在马来西亚居住满2年即可单独起诉离婚,不需要丈夫在马来西亚也能立案。这对于嫁到马来西亚的中国籍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可以主动利用的管辖连接点。

第二步
主辅策略搭配
全景扫描做完,知道有哪些管辖地可选了,接下来要回答的问题是:在哪里打、怎么打?
最常见的误区是:内地律师在内地打,境外律师在境外打,各打各的。这种"双线作战"看似全面,实则危险——两个战场没有统一策略,很可能互相拆台。
先定主战场
主战场的选定,取决于财产分布、管辖门槛和实体法差异三个变量的综合判断。以中港跨境案件为例,一个关键的实体法差异是财产制度:内地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原则上均等分割;香港实行分别财产制,但法院依据平等分享原则(香港终审法院LKW v DD案⁶确立)行使裁量权,分割结果可能更慷慨。实务中,如果主要财产在香港,当事人往往倾向于选择香港管辖;如果主要财产在内地,则内地法院对本地财产的执行更有力。
但主战场不是简单的"财产在哪就在哪打"。还需要考虑:对方是否已经先在另一个法域立案?子女的惯常居住地在哪?哪个法域的管辖门槛更容易满足?这些变量交织在一起,需要律师做出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看某一个因素。
内地主导型 vs 境外主导型

实战案例:不轻易放弃境内管辖

两地律师协作的三个要点
统一策略
两地律师必须在诉讼开始前就达成一致:主战场在哪、辅战场在哪、各自的节奏怎么配合。最忌讳的是内地律师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境外律师却在另一个法域做了与异议立场矛盾的操作。
主辅分明
主战场推进核心诉求,辅战场做配合——财产保全、证据调取、程序牵制。辅战场不是第二个主战场,不能喧宾夺主。
节奏同步
两个法域的诉讼进度不同步,是跨境案件中最常见的翻车点。内地诉讼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境外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或者反过来,境外已经作出临时命令,内地还没立案。节奏不同步会导致策略脱节,甚至让对方利用时间差各个击破。

第三步
程序滥用红线
前两步解决的是"怎么争取有利管辖"的问题——找到最优管辖地、搭好策略框架。但管辖权攻略有一条不能踩的红线:推进过头,可能被法院认定滥用程序,不仅争取不到管辖权,还可能导致一边或两边法院都不受理,客户权益彻底落空。
平行诉讼的互认执行陷阱
跨境家事案件中最常见的风险情形,是两地同时起诉——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不是不能打。兰某诉郝某案¹¹中,兰某(中国籍)与郝某(澳籍)2004年在澳大利亚结婚,2017年双方分别在澳大利亚和中国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各自所在地的房产。里斯法官裁定中澳两场官司可同时进行,理由是中国法院无法分割澳洲房产,澳洲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判决也不会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两套程序处理不同财产,互不冲突。
但兰某案之所以能打,是因为中澳两套程序处理的是不同财产,互不冲突。如果双方争夺的是同一笔财产,平行诉讼的风险就完全不同了。

这意味着什么?如果B地法院先受理了案件,A地法院后受理并作出判决,这个判决在B地申请认可和执行时将被拒绝。你在后起诉的法域打赢了官司,但判决拿到先起诉的法域去执行时,可能不被认可——等于白打。
香港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¹³)将平行诉讼列为判决登记作废的法定事由:如果相关判决是在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就相同各方之间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展开的法律程序,该判决的登记可被作废。

后起诉一方的应对路径
如果对方已经在另一个法域先立案,你作为后起诉一方,应对思路是两条线并行:

两条线可以同时推进——一边在对方法院挑战管辖权,一边在己方法院做好立案准备。向对方法院主张"该法院不宜管辖"和向己方法院主张"己方法院更为适当",在逻辑上是互补的——对方法院不适合管辖,恰恰因为存在一个联系更密切、审理更适当的法域。
滥用程序的边界
平行诉讼之外,管辖权攻略还有一条更需要注意的边界:选择某个法域起诉的动机,是否会被法院质疑。
跨境家事案件中,当事人选择在某个法域起诉,自然是因为该法域的法律规则对己方有利——这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法院审查的核心是:案件与该法域有没有真实联系——当事人居住在哪里?财产在哪里?子女在哪里?如果这些联系都沾不上,你选择这个法域的理由就很难经得起审查。
比如,一方在澳大利亚起诉,而主要财产和争议焦点都不在澳大利亚,但澳大利亚家事法中的强制披露规则可以要求对方全面披露全球财产信息——这些信息在本国诉讼中可能无法获取。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选择澳大利亚起诉的主要驱动力是获取披露信息而非解决争议,就可能以滥用程序为由拒绝管辖。

结语
管辖权不是争出来的,是谋出来的
回看东契奇案,公众的注意力都在"付不付抚养费"上,但法律人知道,真正的战场是"在哪审"。加州和斯洛文尼亚之间12倍的抚养费差距,不是实体争议的结果,而是管辖权选择的结果。
跨境家事案件的管辖权攻略,可以归纳为三步:
第一步,管辖全景扫描——不只看本地能不能立,同时判断对方可能在哪个境外法域先动手,把所有可能的管辖地摆出来比较。中港之间的管辖门槛差异、多法域的实体法特点,都是全景扫描中必须掌握的底牌。
第二步,主辅策略搭配——确定主战场和辅战场,内地和境外律师协同配合,统一策略、主辅分明、节奏同步。跨境案件是一场战役,不是两场各自为战的战斗。
第三步,程序滥用红线——平行诉讼要算清互认执行这笔账,后起诉一方要同时在对方法院挑战管辖和在己方法院做好准备,选择管辖地的理由必须经得起法院审查。

参考文献
¹ 东契奇跨国抚养权管辖权争议,综合报道:ESPN、People、Daily Mail等媒体公开报道(2026年3-5月)
²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白皮书》(2025年7月8日发布,统计区间2022年7月-2025年7月)
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2条、第23条
⁴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Matrimonial Causes Ordinance)第3条
⁵ ZC v CN [2014] 5 HKLRD 43,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
⁶ LKW v DD [2010] HKC 1 / [2010] 13 HKCFAR 537,香港终审法院(确立香港平等分享原则) ⁷ White v White [2000] UKHL 54,英国上议院(确立英格兰平等分享原则)
⁸ Matrimonial and Family Proceedings Act 1984, Part III(英国)
⁹ 马来西亚婚姻家事相关法律
¹⁰ 苏女士与李先生中澳跨境离婚案,泽良律所代理,公开报道
¹¹ 兰某诉郝某中澳平行诉讼案,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家事法院
¹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
¹³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39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