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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离神合:爱尔兰与英国家事法的百年制度纠缠

2026-09-22

一桩跨境婚姻出了问题,在都柏林打还是去伦敦打,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也可能殊途同归。

 

1922年,爱尔兰自由邦成立,英国在爱尔兰大部分领土上长达七个多世纪的统治宣告结束。逾百年过去,两国在政治上早已分道扬镳,但在家事法领域,一个问题值得追问:独立后的爱尔兰,家事法到底跟英国脱钩了没有?

 

九月初参加IAFL(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Family Lawyers)都柏林年会,最直观的感受不是哪个判例多精彩,而是两国律师在讨论同一类问题时,术语不同但逻辑惊人相似——爱尔兰法院说的“合理安置”,跟英格兰法院说的“公平”,几乎是同一套裁量逻辑的两副面孔。宪法层面切得最彻底的,操作层面反而跟母体最像。

 

这种“貌离神合”不是抽象的制度巧合。同一桩婚姻出了问题,在都柏林法院还是伦敦法院审理,离婚条件、财产分割、扶养安排可能截然不同——也可能殊途同归。

一、宪法层面的切割:离婚权从哪里来

爱尔兰和英国在离婚制度上的分野,最直观地体现在离婚权的来源——一个锁在宪法里,一个交给议会立法。

 

爱尔兰1937年宪法第41.3.2条明确规定:“任何法律均不得规定婚姻解除。”这在西方国家中极为罕见,根源在于天主教会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此后近六十年间,爱尔兰不存在合法离婚途径。1986年,政府首次发起解除离婚禁令的公投,被选民否决。直到1995年第二次公投,以50.28%的微弱多数通过——差不到一个百分点,爱尔兰今天可能仍然没有离婚制度。2019年,爱尔兰再次公投,将申请离婚所需的分居期限从4年缩短为2年。

 

每一次改革都要过公投这一关。慢,但每一步都带着全民投票的民主合法性。

 

英国的路径截然不同。从12世纪起,婚姻案件由教会法院管辖,有效婚姻绝对不允许解除,唯有死亡才能分开夫妻。1670年,议会通过《私人法案》批准罗斯勋爵(Lord Roos)离婚,这是英国近代第一桩由议会批准的离婚先例,此后近两个世纪唯一合法离婚途径,但仅为男性贵族特权。1857年《婚姻诉讼法》设立专门离婚法庭,将离婚批准权从教会法院剥离。1969年《离婚改革法》确立“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为唯一法定离婚理由,完成从过错主义到破裂主义的转变。2022年4月6日,《2020年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及分居法案》正式生效,引入无过错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仅需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无需提供任何破裂原因,一旦申请几乎没有办法阻止。

 

这条路径看似顺畅,实则也走了近九百年。而推动最后一程的,是Owens v Owens案——Mrs Owens的离婚申请被驳回,理由是她未能充分证明丈夫的行为使得婚姻无法继续。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后,舆论哗然:英格兰是现代自由司法管辖区中少数仍然缺乏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地区之一,而Mrs Owens的遭遇让这个制度空白终于受到正视。议会随后启动立法,2022年无过错离婚正式生效。

 

两国离婚条件的制度差异同样鲜明。爱尔兰离婚需同时满足三项前提:双方连续分居满2年、无和好可能性、法院已为配偶及所有受抚养子女作出“合理安置”。英国在2022年改革后,只需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不要求分居期限,不审查过错,不要求安置方案。

 

宪法锁定与议会立法,看似只是技术路径的差异,实则意味着完全不同的改革成本。爱尔兰每一次放宽离婚门槛都要诉诸全民公投——社会共识必须先于法律变革。英国则通过议会立法即可完成制度转型,效率更高,但Owens案暴露的恰恰是这种路径的另一面:当社会共识尚未凝聚时,议会改革的步伐可以慢到让个体付出漫长代价。

二、操作层面的趋同:财产分割与扶养制度

宪法层面切得最彻底的,操作层面反而跟母体最像。

 

爱尔兰和英国在财产制度上共享同一个普通法底色——分别财产制:结婚不改变财产归属,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婚前财产和婚后个人所得仍归该方个人所有,结婚、订婚或同居的事实本身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但分别财产制只是起点,真正决定分割结果的,是法院在分别财产制之上行使的广泛自由裁量权。

 

爱尔兰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采用“合理安置”标准。法院可采用的工具组合包括定期赡养费、一次性赡养费、财产转移和养老金调整令,定期赡养费义务通常在支付方去世后终止。“合理安置”的内涵未由法律明确界定,赋予了司法机构广泛且近乎无限的裁量权。有学术研究指出,1996年《家庭法(离婚)法案》未明确这种国家干预的目标,造成了法律和社会政策真空,导致系统缺乏可预测性。法院强调公平,但明确公平不等于均等——公平是必须考量的因素,但不一定是决定性因素。法院必须全面核查当事人当前及可预见未来的全部可获得资源,不能忽略一方父母长期为其承担房租、学费等开支的现实经济支撑。

 

英国法院的裁量逻辑如出一辙。依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5条,离婚财产分割以“公平原则”为核心,法院享有非常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重新分配当事人的财产和收入。第25条列举了八项考量因素,包括未成年子女福利(首要考量)、双方收入和财产、经济需求与义务、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前生活水平、对家庭的贡献(含家务劳动)、行为表现(仅当忽略该行为会导致明显不公平时才纳入考量)等。英国法院明确,仅在极少数特殊案件中,当事方的不当行为才适合在财务分配结果中予以体现,绝大多数场景下裁判不会将行为过错纳入考量。

 

“合理安置”和“公平”,两套术语,一套逻辑——法院在分别财产制基础上积极干预,不追求机械均分,而是根据全部具体情况重新分配。

 

英国共享原则的起点,是2000年White v White案。怀特夫妇结婚三十余年,家庭财产几乎全部由丈夫经营农场积累。初审法院判给妻子仅占家庭总资产约五分之一,理由是丈夫是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上议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明确:不能因为一方是主要经济来源者就减少另一方的份额。家庭主妇对家庭的贡献与经济来源者的贡献同等重要。这一判决确立了“共享原则”——婚姻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而非按贡献比例分配。此后,这一原则通过Charman v Charman等判例不断发展,形成了婚姻财产与非婚姻财产的区隔:婚姻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非婚姻财产通常归原所有者,仅在弱势方需求无法满足或财产混同时例外调整。

 

爱尔兰法院对婚前协议的态度则更为审慎。在当事人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无视婚前契约效力,但近年来越来越给予实质性权重。英国在Radmacher案后,婚前协议被赋予“决定性权重”,除非不公平。两国路径不同,但方向一致——婚前协议的效力都在从“法院可无视”向“法院应尊重”移动。

 

英国内部的差异同样不容忽视。英格兰与苏格兰虽同属英国,家事法规则却大相径庭:苏格兰不分割继承财产和婚前财产,配偶扶养最长不超过3年。英格兰的财产分割更为慷慨,伦敦也因此成为“挑选法院”的首选地。英国退出欧盟后恢复不方便法院原则,住所地认定严格——这意味着跨境案件中,能否进入英格兰法院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争夺的前置问题。

三、改革路径的分野:专业化

宪法层面的切割和操作层面的趋同,是历史维度的“貌离神合”。但两国正在发生的制度变革,制造了新的分野。

 

爱尔兰正在推进家事司法的重大制度变革。2024年《家庭法院法案》设立专职家事法官,要求法官专业负责家事法领域,派驻3-5年。这标志着爱尔兰家事司法从“兼管”走向“专管”。但法官对此存在抵触情绪——专业化意味着固定岗位、固定案件类型,对于习惯了轮岗的法官而言,这不只是组织调整,更是职业路径的重新定义。

 

英国的路径不同。英国不设立独立的家庭法院,而是在现有框架内设立专门化分支——Financial Remedies Court(FRC),作为Family Court的组成部分,确保家事财务纠纷由专业法官高效处理。FRC在全国范围内运作,由区域领导法官和国家领导法官监督,拥有自己的协议和指南。

 

两国都在走向“专业化+去对抗化”,但切入点不同——爱尔兰从法院组织结构切入,英国从家事财务纠纷处理切入。

四、第三面镜子:中国的位置

把中国放进来,不是为了做三国的全景对比,而是照出“法系间差异”与“法系内差异”两个层级的落差。

 

中国属大陆法系,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这与爱尔兰和英国的分别财产制+裁量分割形成根本对照。扶养制度上,中国以经济补偿为主,没有爱尔兰和英国那种可终身给付的持续型赡养费制度。

 

但真正有意思的不是差异本身,而是方向的趋同。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曾走过一段“强化产权登记”的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法院在房产归属上的裁量空间一度收窄。但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现了明显转向:法院不再简单按登记归属走,而是要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归属和补偿;即使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补偿比例也可以低于或高于出资比例。

 

裁量权重新交回法官手中。这意味着,房产登记在谁名下,不再是离婚时谁能拿走房子的决定性因素了。法官会看你们一起过了多久、谁带孩子、谁对这个家贡献更大。

 

爱尔兰和英国从“分别财产制+裁量权”一直保持,中国从“共同财产制+窄裁量”走向“共同财产制+宽裁量”。制度起点不同,但裁量权都在扩大。真正的差异不在方向,而在约束条件——爱尔兰有宪法约束,改什么都要公投;英国有普通法传统,法官说了算,但判例层层叠叠;中国有共同财产制基础,大原则是一人一半,裁量权是在这个框架里腾挪。裁量权扩大的方向趋同,但边界在哪里,三国都在摸索。

 

独立可以切断政治联系,切不断法律传统。爱尔兰用宪法筑起了最高的围墙,普通法的根却从墙下穿过去了——“合理安置”和“公平”长在同一棵树上,只是结了不同的果。百年制度纠缠的真正启示或许在于:家事法从来不是法条的自选动作,它扎根在社会土壤里——天主教会塑造了爱尔兰的宪法路径,议会传统塑造了英国的立法轨迹,共同财产制塑造了中国的逻辑起点。制度可以借鉴、可以移植、可以趋同,但土壤不同,结出的果实终究不同。

案例出处

1. White v White [2000] UKHL 58,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最高法院前身),2000年10月26日判决。该案确立了英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共享原则”(sharing principle)。

2. Owens v Owens [2018] UKSC 10,英国最高法院,2018年7月24日判决。该案推动了英格兰无过错离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