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跨国婚姻,本质上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社会与法律规则的碰撞。当一段中日跨国婚姻走向破裂,同一处房产、同一笔存款,乃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安排,交由中国法院或是日本法院审理,最终处理结果很可能截然不同。
日本新民法典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婚姻家事的规定存在修改。从跨国离婚管辖权、婚姻成立要件与效力、离婚路径与裁判标准、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后子女抚养、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六大维度展开分析两国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本文将以中日跨境离婚相关法律为对象进行对比,并以案例串联,为中日跨境婚姻当事人梳理离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日本籍人士大介与中国籍人士明玲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定居东京,二人均有工作收入。婚姻存续期间,依靠大介婚后收入购置多笔资产:东京一处共有产权房产及银行账户登记在大介名下;广州一套投资型共有产权房产及银行账户登记在明玲名下。二人育有一名 8 岁日籍子女,如今双方婚姻矛盾激化,明玲计划启动离婚程序。
一、管辖权
离婚案件首先要解决管辖问题,而中日法律均赋予了本国法院对该类跨境离婚的管辖权,这就很容易出现平行诉讼局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居住在境外的被告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原告住所地法院即可管辖。即便日本法院已经受理离婚案件,只要我国法院具备管辖条件,依旧可以立案受理。1同时我国法律设置了不方便法院规则,允许在特定情形下驳回国内起诉,引导当事人前往更合适的外国法院处理,2但司法实践中该规则适用十分谨慎。
反观日本,根据《人事诉讼法》,只要夫妻一方住所地或双方最后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位于日本境内,日本家庭裁判所即拥有离婚案件管辖权。日本同样设有类似 “不方便法院” 的制度,会综合考量当事人应诉成本、证据存放地点、未成年子女利益等因素,在本国审理会造成明显不公时,可驳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3
回到本案,大介与明玲长期共同生活在东京。明玲作为中国公民,可以选择回中国起诉身在日本的配偶;同时,由于男方住所地、夫妻最后的共同居所均在东京,日本家庭裁判所当然有权受理本案。同一桩离婚,同时在两个国家推进诉讼,不仅会拉长纠纷周期,两国裁判结果还很可能互相冲突,这也是跨境离婚最需要警惕的开局风险。而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完全交由两国法官自由裁量,当事人很难预判最终走向。
二、婚姻成立要件与婚姻效力
跨境离婚的前提,是先确认这段婚姻在两国法律下均被认可。中日两国对于结婚的年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登记形式,有着不一样的制度设计。
我国《民法典》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 22 周岁、20 周岁,要求双方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未达婚龄、属于禁止结婚亲属关系、重婚的婚姻直接无效;受胁迫、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4
日本《民法典》则统一将男女结婚年龄设定为 18 周岁,同样禁止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收养形成的拟制旁系血亲不在限制之内;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加上两名成年证人共同完成。日本将缺少结婚合意、未办理登记归为婚姻无效;未达法定婚龄、重婚、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属于可撤销婚姻。5
而一份在国外完成的结婚登记,能不能在本国被承认,依靠冲突规范来判断。按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婚条件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结婚手续只要符合缔结地、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即为有效。6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则采取另一种思路:结婚条件分别适用夫妻各自的本国法,结婚形式遵从婚姻缔结地法律。7
本案当事人在日本登记结婚、长期定居东京。倘若婚姻效力争议提交中国法院审理,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即日本法律,认可婚姻效力;若在日本法院处理,结合双方国籍与居住事实,同样认定婚姻合法有效。但这也提示跨境婚姻当事人:在境外登记结婚,不代表当然在国内有效,需要对照冲突规范判断婚姻效力,避免后续离婚时才发现婚姻本身存在效力瑕疵。
三、离婚路径与裁判离婚标准
同样是离婚,中日两国给到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差别巨大,也直接影响离婚的时间成本。
在中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必须经过 30 日的离婚冷静期;而诉讼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调解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必经程序,但并不是起诉的前置门槛。法官判断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家暴、与他人同居、恶习、分居满两年等典型情形作出列举。8
日本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调解离婚、裁判离婚三类。双方完全达成一致,可直接在区役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一旦双方谈不拢,调解就是诉讼的强制前置程序,未经家庭裁判所调解,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离婚。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列明裁判离婚的法定事由,包含配偶不忠、恶意遗弃、失踪满三年以及其他致使婚姻难以继续的重大事由这一兜底条款。如果没有法定事由,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对于有过错的一方提起的离婚请求,法院的审查会非常严格,通常需要满足长期别居、无未成年子女等苛刻条件才会予以准许。
在法律适用上,我国诉讼离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律;9日本则规定,只要夫妻一方为长期居住日本的日本人,离婚纠纷便适用日本法。10
落实到本案:如果明玲选择在中国起诉,法院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判离的标准;若选择在日本维权,则必须先走完家庭裁判所的调解流程,调解失败后才能进入诉讼,并且要符合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才可能判决离婚。两种路径的时间周期、裁判逻辑完全不同,也是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权衡的现实因素。
四、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是中日跨境离婚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部分。两国制度完全不同:我国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日本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同一笔婚内取得的财富,可能因为选择了不同管辖法院,最终分割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我国《民法典》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不直接改变财产共有属性。夫妻财产约定仅需要书面签署即可生效,婚内也可以修改、解除;同时设置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对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提供制度救济。11
日本《民法典》实行分别财产制,婚前财产、婚内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只有被视为夫妻协力形成的财产才会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即使是家庭主妇,其家务劳动也被评价为对财产形成的贡献,原则上可以取得夫妻共有财产的二分之一。夫妻也可以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契约来约定财产的归属,但这种契约必须在婚前签订并进行登记才能生效,且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由于其缺乏灵活性,婚后无法轻易变更,因此并不常见。12日本2026年新修订的法律还引入了“信息开示命令”制度,允许法院强制命令对方披露财务信息,13这对于查明对方隐匿的财产非常有帮助。此外,如果离婚是由于一方的过错,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还可以单独提出“离婚慰谢料”的请求,这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
在夫妻财产关系层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顺位为当事人协议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14根据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顺位为当事人协议选择、共同国籍国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律。15
结合本案,东京房产、银行账户登记于大介名下,广州房产、账户登记在明玲名下,全部财产来源于大介婚后收入。若适用中国法,大介婚后工资收入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购置的境内外房产、账户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以平均分割为原则,男方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以酌情调整财产份额。若适用日本法,无论是东京的公寓还是广州的投资房,虽然登记在不同人名下,但都是用大介的收入购买的,是夫妻协力的结果。因此,原则上所有这些资产都属于财产分割的对象。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两国法律制度的共同追求,但法律条文细节、冲突法规则,会对抚养纠纷处理带来不同影响。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不切断亲子关系。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由母亲直接抚养;子女年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直接抚养一方享有探望权,并承担抚养费,抚养费数额结合子女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父母负担能力综合判定。16
日本最新《民法典》从过去单一的单独亲权制度,引入了共同亲权作为选项,鼓励父母在离婚后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关于养育费,新法设立了法定养育费制度,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裁定一个最低标准。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日本同样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父母的经济差距本身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法院更看重的是“继续性原则”,即维持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和主要照顾者的稳定性。17
冲突规范层面,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则选择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18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规定,子女国籍与父母一方国籍相同时,适用子女国籍国法,否则适用子女经常居所地法律。19
本案 8 岁孩子拥有日本国籍,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东京。无论明玲在中国或是日本起诉,子女相关人身、财产纠纷,大多将指向适用日本法律。即便在中国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规则,仍需要参照日本法的标准,这也是跨境离婚处理子女问题需要提前知悉的一点。
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很多当事人会存在误区:只要拿到某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就可以在全球实现婚姻关系解除、财产执行。现实恰恰相反,离婚裁判效力具有强烈属地性,中日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不存在一份判决通行两国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但我国法院仅审查、承认婚姻身份解除的效力;判决当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抚养费、子女抚养的判项,并不会随同身份关系一并得到承认,相关纠纷需要在中国境内重新起诉。20
日本《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四项全部满足方可认可外国判决效力的硬性条件:外国法院依照日本法具备间接管辖权;败诉方得到合法有效送达(公告送达通常不被认可);判决实体与程序不违背日本公序良俗;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21
本案当中,如果明玲在中国拿到离婚生效判决,这份判决想要在日本发生效力、处置东京房产,必须经过日本法院的审查,全部满足上述要件才有可能被承认。反之,如果在日本取得离婚裁判文书,当事人回国仅能申请法院承认婚姻解除,广州房产分割、抚养费给付等诉求,仍然要在国内另行诉讼解决。仅仅完成一国离婚,不等于能处置另一国的不动产、存款,跨境执行始终是绕不开的现实障碍。
结语
中日两国婚姻制度根植于各自社会土壤,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我国婚姻制度立足于婚姻共同体,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搭配完整的离婚救济体系;日本婚姻制度延续分别财产制,更看重财产名义归属。
正如本案大介与明玲的遭遇,跨境离婚首先面临管辖冲突带来的平行诉讼风险;财产分割上,准据法的选择足以改写财富分配结果;子女抚养虽然均以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但仍要受冲突法指引适用实体规则。而最容易被忽略的,便是判决的跨境效力:没有双边条约加持,不管在哪国拿到裁判文书,都需要单独走另一国的审查程序。
对于跨境婚姻当事人而言,法律不是出现危机之后才想起的工具。在婚姻存续阶段,就应当对两国法律差异有所认知,当婚姻走向破裂,需要审慎评估管辖法院选择带来连锁后果,提前规划境内外财产安排。唯有提前识别规则缝隙,才能尽量避免出现一国已经离婚,另一国不认可身份,财产难以处置的困境,最大程度守护自身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3 日本《人事诉讼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一千零五十四条。
5 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至七百四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
7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一千零七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10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二十七条。
11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一千零六十五条。
12 日本《民法典》第第七百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13 日本《人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15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二十六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一千零八十六条。
17 日本《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
19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三十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至二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21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