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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赠予子女的财产,离婚后能否撤销?

2020-07-27

案例回顾

小美与小五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5月生育女儿妞妞。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6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深圳市某小区11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小五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女妞妞所有。

2019年11月,小美看着房价涨势如脱缰野马,遂起诉至人民法院称:11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妞妞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妞妞,目前还处于小美、小五共有财产状态,故其个人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妞妞,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11号房屋。

 

小五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妞妞,正是因为小美同意将房屋赠与妞妞,其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他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33万元。小五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小美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11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小美与小五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11号房屋赠与其女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小美与小五离婚后,小美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小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五美律师评析

小美和小五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彼此之间互相制约,形成妥协和牵制,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随意反悔,那么离婚协议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及整体公平将被破坏。

 

离婚协议经过了男女双方共同认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小美和小五协议离婚后,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阻却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考虑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性,不应再随意变化。

 

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是不可逆的,如果任由小美对于财产部分反悔,支持其诉求,则是助长了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社会价值观,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小美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应与小五协商,征得其同意,否则无权单方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