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遗嘱继承人持有的排除法定继承的遗嘱已经生效,是否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可以随时主张遗嘱继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继承纠纷并非当然认定为物权纠纷而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部分案件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丧失胜诉权。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就“遗嘱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展开研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继承权益提供参考和指引。
一、数据统计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关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司法实践呈现出鲜明的“两极分化”的特点。本文以“继承纠纷、遗嘱、诉讼时效、经过”为关键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审结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6日止,共获得有效裁判文书59份,其中支持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件为32件占比54.20%,不支持适用诉讼生效的案件为27件占比45.80%。在支持适用诉讼时效的32个案件中有24件认为权利人在诉讼生效内主张权利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事由而认定诉讼生效未经过,其余8个案件中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且无有效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或继承期待权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而认定诉讼时效经过。


二、遗嘱继承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范基础
我国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则主要经历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度变迁,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构成法院裁判的统一依据。
(一)主要法律条文
1.原《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第25条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权利性质区分规则
在上述法律规范基础上,法院判断遗嘱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本质是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性质进行判断,不同请求权基础所适用的规则截然不同:
1.物权请求权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遗产未进行分割,长期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此时,任一继承人起诉要求分割不动产,属于物权层面的确权与分割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纪要精神,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实践中存在不少案例是,父母一方先去世(未留遗嘱、未分割遗产),另一方后去世(留有遗嘱将财产指定给个别继承人),这类案件的核心处理方法是:先就夫妻共同财产析出先死亡一方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再就后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含其继承所得)按遗嘱继承处理;整个遗产在分割前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后续诉讼实为共有物分割,基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债权请求权
遗嘱内容为金钱给付、补偿款支付、遗产已被处分转化为债权,或继承人明确就遗产达成债权性质的履行约定,权利人诉请履行给付义务的,属于债权请求权,严格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3.继承权请求权
关于继承权的性质存在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是物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继承权是债权;第三种观点认为继承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主流观点认可上述第三种观点,即继承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民事权利。i
继承权请求权是一种请求确认遗嘱效力、继承人资格的权利。其核心在于解决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和资格的问题。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状态尚不完全确定,需要通过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来明确。学理上普遍认为,这种请求权具有债权请求权的属性,因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遗嘱继承诉讼时效的司法适用与关键裁判规则
如上所述,如果遗嘱继承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者虽然没有剥夺继承资格,但在遗产分配比例不符合法定继承的应继份额,必然涉及遗嘱效力认定以及遗产分割等事宜。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现就遗嘱继承诉讼时效的司法适用标准、起算规则及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以典型裁判为依据展开分析。
(一)规则一:继承权受侵害且无有效时效中断事由,超期则丧失胜诉权。
遗嘱继承人明确知晓遗嘱内容、明知权利受损,却长期未以可举证的方式主张权利,即便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仍将认定诉讼时效届满。
典型案例: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鄂10民终1号(龚某1等与龚某6遗嘱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龚某9于2006年去世,生前立下合法有效遗嘱,将涉案房屋指定由龚某1、龚某2、龚某3、龚某4、龚某5五原告继承。2011年3月,原告龚某1等五人得知遗嘱内容,并知晓房屋由被告龚某 6 占有;2011 年 9 月,双方签订附条件履行协议(“若龚某6起诉分割其他房产败诉,则按遗嘱执行”)。2014年4月,被告相关诉讼被生效文书驳回,协议条件已成就,但被告仍拒绝交付遗产及拆迁补偿款。直至 2018年9月,原告龚某1等五人才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遗嘱有效及对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由龚某1等五人共同所有。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
1.适用诉讼时效的依据:原告并非请求分割共同共有遗产,而是基于继承权受侵害主张遗嘱履行及补偿款份额,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共有物分割不适用时效的规则。
2.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协议所附条件于2014年4月成就,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此时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自2014年4月30日起算。
3.时效中断的举证规则:原告龚某1等五人主张每年清明都向被告主张权利、村委会曾参与调解等中断事由,但仅有口头陈述曾主张权利、无书面、录音、调解记录等证据佐证,均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
本案明确了遗嘱继承并非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需结合诉求性质判断;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并非仅以被继承人死亡或知晓遗嘱之日起算,需结合具体案件分析,本案是以“条件成就、义务人明确违约”为起算点。
(二)规则二:遗嘱内容为金钱给付义务,属债权请求权,严格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若遗嘱并非直接分配遗产所有权份额,而是明确约定特定主体向继承人支付金钱补偿、份额价款,则该权利自始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继承人超期且无中断证据的,诉求不予保护。
典型案例: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2023)⽢1125⺠初584号(雷霆、李玉珍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于2016年去世,生前立下公证遗嘱,要求其子雷东东支付孙子雷霆地皮补偿款2万元。雷东东于2017年2月去世。原告雷霆于2023年4月才向法院起诉,要求雷东东的继承人(妻子、儿子)支付这2万元。原告声称曾在2019年通过微信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但因更换手机无法提供证据。
本案中遗嘱内容属于典型的金钱给付债权,诉讼时效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给付义务人死亡后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原告直至 2023 年才起诉,早已超出三年期间,且无法证明曾主张权利,最终被法院驳回诉求。
(三)规则三: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绝对界限,超期不再审查遗嘱效力。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限自继承开始之日直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无论继承人是否知晓遗嘱、是否知晓权利受损,超过该期限且无法定延长事由的,法院不再对遗嘱效力进行审查,亦不按照遗嘱内容处理遗产。
典型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06民初5057号(沈某1与沈某9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沈某10与李某原系夫妻,共生育七个子女。沈某10于2001年2月去世,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六个子女(沈某1除外)。沈某1于2022年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被告主张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方作为遗嘱的持有人及遗产的受益人,理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以便有争议时,通过诉讼解决争端,以保证自己的继承权利。而本案被告方某1在继承人死亡后超过二十年才启动诉讼及抗辩要求按照遗嘱处理财产,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故本案不再对遗嘱的效力内容进行认定,亦不再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原告现要求取得七分之一产权份额,并未超过其权利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七分之六产权份额按照被告间的约定,应归被告沈某3所有。
四、实务指引
1.遗嘱效力具有永久性,但继承权利的行使受诉讼时效规制。合法有效的遗嘱不因时间经过而丧失效力,但遗嘱继承人主张依据遗嘱多分遗产、遗产交付、补偿款给付等具体权利时,必须遵守诉讼时效规则,持有遗嘱不等于可以怠于行权。
2.诉求性质决定时效适用,主张确权、共有物分割等物权请求权,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主张遗嘱确定的金钱给付、定期收益等债权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主张时效中断必须提供有效证据。
3.二十年最长保护期不可突破,继承事宜应及时处置。该期限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超期则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遗嘱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及时披露遗嘱、提出继承主张,尽快完成不动产确权过户、债权催告主张等事宜,全程留存沟通、催告、调解证据,遇有争议及时寻求专业家事律师协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合法继承权益落空。
遗嘱是逝者意愿的尊严,而诉讼时效是法律秩序的平衡。合法有效的遗嘱是权利基础,及时、适当地行使继承权,方能让遗愿真正落地。家事纠纷贵在及时处置,遗嘱继承亦不例外。持有遗嘱不等于永久高枕无忧,唯有主动主张、妥善留存证据,才能避免因诉讼时效经过导致遗嘱变成“一纸空文”。
i《〈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引用页码: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