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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一方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该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2026-05-22

前言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不应因当事人身体、精神状态受限而被剥夺。但很多人在实务中感到疑惑:患有重度精神疾病、脑部残疾、植物人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是不能离婚?是否可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还是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不同于一般的离婚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识自身行为、无法自主表达意愿,他们的离婚与普通人确实不同。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以及作为被告两大核心场景,详细解析相关法律程序及实务操作要点,为家事纠纷处理提供法律参考。

一、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2025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必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完全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辨认能力,无法作出有效意思表示,且婚姻登记机关无能力审查行为能力,协议离婚可能会侵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故此类群体只能由通过诉讼离婚。

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前置程序
第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确认其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


第二步:申请变更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在离婚诉讼中,若不变更监护人,则会出现原告同时也是被告的代理人的情形,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需要将监护人申请变更为除配偶以外的其他亲属,再由新的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特别说明】
没有近亲属怎么办?如果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法院可以指定民政部门、具备监护职责的居委会、村委会、其他依法设立的福利机构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典型案例

(一)作为原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之四】
【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阳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孙某与阳某及阳某的母亲因照顾小孩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下半年,孙某返回娘家居住生活,自此与阳某分开。后孙某因行为举止异常,其父将其送至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3年8月,法院判决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其父为监护人。孙某父亲以孙某患精神病无法工作,一直居住在娘家,就医看病全由娘家人出钱出力,阳某身体健康有收入来源,却不尽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阳某支付孙某困难补助金和医疗费合计8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现孙某起诉要求与阳某离婚,阳某庭审中亦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婚生女不满7岁,随阳某生活时间较长。阳某工作较为稳定,孙某患病自身还需家人照料,无力抚养子女,从孩子年龄、生活习惯、双方抚养条件等方面考虑,不宜改变子女现有生活环境,以阳某抚育为宜。孙某患病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无需承担子女抚养费,其享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阳某应提供协助。孙某患精神疾病且未治愈,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需服药治疗,亦需家人长期照料,离婚后有一定的生活困难,阳某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应当给予孙某适当的经济帮助。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阳某的经济能力,酌情由阳某给予孙某一次性经济帮助40000元。


(二)作为被告【(2015)通潮民初字第00064号】
【基本案情】
姚某与季某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2006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季某离家另居。2010年4月起,季某因精神分裂症长期入院治疗。2013年12月,姚某诉至法院,申请宣告季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宣告季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季某的哥哥为其监护人。2015年1月,姚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审理中,季某的监护人提出,因季某目前一直患病,需住院治疗,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姚某应给予季某经济帮助,要求按每年3万元计算至人均寿命。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季某因患精神分裂症,现处于慢性状态,需长期住院治疗,属于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形,故离婚时姚某应当给予季某经济帮助。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姚某的负担能力酌情确定由姚某一次性给付季某经济帮助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五、笔者说法
(一)离婚是专属人身权利,原则上他人不得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自主意思表示能力,监护人仅在法定例外情形中,才可代为起诉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例如配偶存在遗弃、虐待、家暴、恶意损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财产权益等重大过错,维持婚姻关系将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

(二)巧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且经鉴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考虑到照顾患病一方的情绪及生活问题,法院以判决不准予离婚居多。但如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后陷入生活困难或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一方基本的生存权益。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可以巧用该款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争取离婚经济补偿。

(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庭审策略
1.主动离婚时(作为原告)
重点证明配偶严重过错:虐待、遗弃、转移财产,感情破裂不可挽回;
主张倾斜保护:离婚后无经济来源、无自理能力,要求多分财产 + 一次性大额医疗 / 生活补助;
监护安排:明确离婚后由父母 / 子女监护,确保有人照料、医疗持续。


2.被离婚时(作为被告)
抗辩感情未破裂:强调婚前基础好、婚后长期照料、无重大过错;
主张扶养义务:配偶对弱势方有法定扶养责任,离婚需支付扶养费 + 经济帮助 + 医疗保障;
财产死守:不放弃财产,要求多分共同财产。

结语
婚姻关系的解除本已不易,当夫妻一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的程序更显复杂、难度更为显著。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结合双方婚姻实情、过错情形判定感情是否破裂,并依托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兼顾弱势方基本生活与医疗保障。在处理这类家事纠纷时,当事人及代理人需厘清法律边界,依据案件原被告不同身份制定应诉策略,既依法保障婚姻自由,也切实维护心智受限群体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