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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债权人死亡后,部分继承人不配合追索借款该怎么办?

2025-04-11

被继承人生前向他人出借款项,继承人向债务人追索借款时是否需要全部继承人配合?如果其他继承人不配合,部分继承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吗?能够追索借款的具体份额是多少?让我们看以下的真实案例:

曹某峰于2015年因交通事故死亡。邓某明系曹某峰之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易某芝系曹某峰之母。曹某峰的父亲先于其死亡。

一、真实案例

李某曾于2014年10月26日向曹某峰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期限半年。

2016年,易某芝、邓某明签署继承协议约定曹某峰对外债权211万及利息在收回后由邓某明分得四分之三的份额、易某芝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额。

2017年,易某芝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32万元。邓某明同意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然而在庭审时拒绝出庭,也不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认为,继承诉讼开始时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亦不放弃实体权利,应当依法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本案不是继承纠纷,而是民间借贷纠纷,邓某明是原告还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均不会影响本案实质审理,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邓某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配合查明事实,视为放弃其抗辩举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最终,法院认定易某芝应分得本案借款本息的四分之一,判决李某偿还易某芝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330000元。至于邓某明应分得四分之三部分,因邓某明未主张本案债权,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法院对邓某明的借款本息部分不作处理,邓某明可与李某自行协商,也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二、律师说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借贷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理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借款。债权人死亡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消灭,债权人在借贷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其继承人概括承受。继承人向债务人追索借款的难点及解决路径如下:

 

首先,从程序上来讲,遗产所附权利及义务在尚未分割前应归属于全部继承人,故继承人向债务人追索借款时以全部继承人作为原告起诉为宜。

 

但在现实中,继承人之间可能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从而导致个别继承人不配合、不参与向债务人追索借款,此时部分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并追加其余继承人参与案件的审理,或者也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向债务人追索借款。

 

其次,从实体上来讲,应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继承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死亡及其享有债权人的遗产继承权;

 

第二、继承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合法、有效,但在现实中,继承人并非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保存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不掌握借款实际交付的支付凭证,甚至对债务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也无从了解。

 

因此,为便于继承人日后追索债务,债权人应及时将上述债权凭证、借款支付凭证及债务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整理好备用或提供给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诉讼时效经过。通常来讲,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若债权人的死亡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则诉讼时效中止。

 

在债权人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确定之日,诉讼时效恢复计算。因此,债权人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债务人追索剩余借款,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最后,从诉讼目标来看,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起诉通常可以主张债务人清偿全部的剩余借款,但其取得的款项并非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应作为债权人的遗产由其全部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除非各继承人之间就该债权的应继份额已作出明确的约定。

 

因此,继承人之间可以就该债权的继承、分割达成继承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应继份额,以便继承人各自行使权利向债务人追索借款,减少其余继承人不配合导致的诉讼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