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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什么不能凭生效的公证遗嘱直接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

2025-07-17

一、案情简介

老王的父母、配偶均早于其死亡。老王生育了儿子小王、女儿小美两名子女,未收养子女。老王生前订立遗嘱并办理公证指定将属其个人财产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处国有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由儿子小王继承。现老王因病去世,小王持该公证遗嘱、老王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前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小王对此难以理解,他认为老王已经办理了公证遗嘱指定房屋由其继承,为什么房管局在遗嘱生效后还要其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等手续后才能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二、律师说法

遗嘱与继承系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不违背法律及强制性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立遗嘱人是否订立遗嘱、何时订立遗嘱以及订立遗嘱处分哪些个人财产给哪些人或机构均享有完全、充分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也无须征得其法定继承人的同意。而继承是在自然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与包括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内的遗嘱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进行继承、分割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通常要取得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与遗嘱受益人达成的自由合意或者生效裁判文书才能作为遗产的继承、分割依据

 

以本案为例,小王在老王去世后想办理该房屋遗嘱继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一、小王凭公证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小美协助确认对遗嘱无异议并签署笔录

 

二、小王、小美作为老王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前当面签署继承协议并约定该房屋由小王一人继承,其中对于老王父母的死亡证明等难以取得的材料可以由小王、小美的书面承诺予以代替。

 

三、小王出具生效裁判文书支持其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遗嘱继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仍须采纳房屋的原所有权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的一致合意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作为遗产继承分割的处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