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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的救济路径

2025-08-26

夫妻一方擅自以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处分共同财产,既侵蚀了婚姻的经济基础,也动摇了社会的伦理底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以裁判规则形式明确此类行为应被整体否定,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该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并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本文拟以第七条为中心,阐释无过错方在现行法框架内的救济路径。

一、关于司法解释条文的解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称“婚解二”)第七条的两款规定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形。

其中,第一款从条文不难看出,其明确了违反忠实义务情况下又擅自处分,无过错方提出该民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就为无过错方在应对另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法忠实义务时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支撑。

而第二款规定则提出了两层救济路径,即当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出现后,作为无过错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但又认为该情形尚不至离婚或者并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选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就该不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提出处分;同时,鉴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虽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此类情形的证明难度较大,通常会因涉及第三人的债务纠纷而难以处理。此次婚解二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如存在违反重视义务且又有前述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及挥霍行为的,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条规定,从而为无过错方提供了另一条救济的途径。不仅如此,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同时也规定了离婚后,无过错方仍然有此权利,也就给无过错方更明确的维权支持。

二、关键概念如何理解及适用

“婚解二”第七条涉及到几个重要概念的理解问题。首先,对于“忠实义务”范围的理解和限定问题,《民法典》对于何为“忠诚义务”并无明确的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应当及于夫妻感情、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夫妻间的扶养。“婚解二”对其中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这也衍生出几个问题,第一,与他人同居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有何参考;第二,既然规定了“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况,诸如偶发的出轨、一夜情、嫖娼等能否列入其中呢?尚待研究。  

 

其次,“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裁量标准该如何认定。“明显不合理低价”是在债权等纠纷中非常普遍,而评价的方式也比较单一,多数采取委托评估、审计或竞价的方式进行。但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通常难以界定出统一的标准来评价正当消费行为和挥霍。这就导致虽有规则在前,但最终如何裁判却各不相同。如,针对普通商事纠纷中的不动产,仅需根据出资及权属的情况并加之实际评估便可以取得较为平衡的价值。但在涉婚姻家庭纠纷中,不仅考虑出资问题,还要考虑共同生活、抚养子女等为家庭的贡献情况。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种类也愈趋复杂,“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存在着一些新形态,如数字货币、直播打赏所得、虚拟账号等。 而这些新型财产则会存在一些新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如何界定财产的范围。比如,一些数字货币实际上并不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但却有价值,同时其兑换的方式也十分复杂,如果想要完全没有掌握此财产一方,仅凭申请法院调查这一渠道来处理,很难实现保护无过错方财产权利的这一目的。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仅限于传统的财产而应当尽快将新型财产列入,并形成较为统一的处置方式,以便《民法典》以及“婚解二”的落地实施。

三、实务中的主要审查因素及思路考量

在离婚诉讼、婚内财产分割或者离婚后财产诉讼等几类纠纷中处理因违反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行为时,需要考虑审查几个重要的要件。

 

对于身份目的要件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围绕身份目的的审查,主要从是否违反忠实义务方面进行,体现在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目前,对于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举证责任通常由无过错一方承担,无过错方需要提出确实的证据或者至少存在可能性的线索,便于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否则难以获得支持。但由于证明程度无法有统一的标准,也就导致实践中可能存在较类似的情形但最终处置方式或判决结果并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婚解二”第七条中与“他人同居”的认定,会涉及具体方式、时间、地点等的评判。假设,过错方在外租房,并与婚外第三人一同或者偶然居住,为维持关系不断向该房屋内增添各类设施等,此时,过错方的行为是否已经满足违反忠实义务?或者说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往往具备较强的隐蔽性,给无过错方维护权利制造较大的困难。

 

“婚解二”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价值闸门,将婚外赠与行为整体纳入否定性评价;而第157条在行为无效后果上确立“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过错赔偿”的三阶救济。二者前后呼应,形成“效力否定—利益恢复—过错分担”的完整体系:前者切断不法原因给付的效力根基,后者以返还财产为核心,令受赠“小三”吐出全部利益,同时允许过错配偶与“小三”在不能返还时折价补偿,并依各方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最终实现公序良俗维护与无过错配偶财产权益保护的无缝衔接。  

 

在“婚解二”实施前,此类案件案由的选择一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观点认为此类案件案由应当属于不当得利之诉,原因在于,作为第三人其获利来源于过错方对婚姻的背叛,并且过错方也并没有除非该部分财产的正当权利。因此,第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利益,应当属于不当得利,可以此为由要求返还。但也有观点认为,过错方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属于赠与行为,但因其赠与,但基于过错方的无权处分,导致这部分赠与行为应当无效。同时,也有认为应当通过撤销赠与的方式来维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利,因此不仅违反公序良俗也损害无过错方的利益,应当撤销。在“婚解二”颁布实施后,这一争论有了一定的结果,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来实现返还的目的。

 

适格诉讼参加人的选择问题。此类案件,曾出现过很多诉讼方式,如无过错一方起诉过错方和第三人的;如无过错方仅起诉第三人而将过错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加入诉讼的等等;但绝大多数的观点都认为不能绕开过错方,而应当让其参加诉讼并且成为被告或者案件中的第三人。其目的在于便于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按照此次“婚解二”的规定,实际上这一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并不再强调过错方参与诉讼,而是赋予无过错方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的权利,为维护无过错方财产权利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虽然“婚解二”并未对“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但从诉讼的角度来看,仍然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准备工作。从“婚解二”的条款以及制订者不断释出的解释来看,仍然是要将证据收集和证明方向放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明存在确实的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行为已经达到了损害家庭关系,并有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程度。二是证明相关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具备不正当性,尤其是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产生。例如聊天记录、消费记录、转账记录等都是重点的收集对象。

四、关于立法与司法解释展望

“忠实义务”法定化以及认定标准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对象。涉及忠实义务的履行,不仅在各级审判人员中存在着理解的不同,同样表现在各个案件中。如前文所述,对“忠诚义务”的认定将是适用该司法解释的重要前提,否则对于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将无从谈起。同时,当“数额较大”和“明显不合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同时出现时,也会成为争论的焦点,而这也必然成为未来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规制的重要问题。除此之外,新型财产的处置往往会超脱于我们建立在传统财产领域的思维方式,也必然会导致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这就需要作为诉讼代理人更加全面、精准地把控单个案件,而不能仅仅依靠经验主义或是条文字面理解。

综上,“婚解二”第七条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家庭伦理与财产秩序。这就要求各类诉讼参加者,如当事人、审判人员、代理人等都要有着自己的新的理解。对于审判人员而言,规范其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合理的约束也应当是“婚解二”未曾写明的题中之义。对于代理人而言,准确地把握个案中的“行为性质—社会评价—法律后果”的三个层面,才能助力无过错方保护自身的权利。同样的,只有整个诉讼体系准确理解“婚解二”的制订本意,才能够真正为无过错方构筑起“事前防御—事中救济—事后追补”的立体保护体系,使司法解释更好地付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