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期处理离婚纠纷、抚养权争夺、探望权纠纷等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家事律师,笔者始终秉持“调解为主,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反对以转移、藏匿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反对给子女灌输与父母一方敌对概念”“反对诱导子女表态”等办案原则,致力于在家事纠纷中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近日,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39条具体规则贯穿案件受理、审理、执行全流程,既固化了司法实践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成熟经验,也回应了一线办案中的痛点难点,其诸多亮点与笔者过往办案原则高度契合,更为离婚律师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以下笔者结合经办案例与自身执业原则,对核心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锚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核心原则,破解抚养权争夺中的实务乱象
《指引》总则第一条明确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核心准则,要求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情感、财产和发展利益,这与笔者多年来“反对以转移、藏匿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反对给子女灌输与父母一方敌对概念”的办案原则完全一致。在离婚纠纷中,抚养权争夺往往是矛盾焦点,部分当事人为抢占先机,不惜采取藏匿子女、恶意诋毁对方等极端方式,看似能短期控制子女,实则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情感安全感与身心健康,这也是笔者在办案中始终坚决抵制的行为。
案例1:长达一年多的抚养权跨省争夺战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均因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某年暑假,男方家人以带孩子回老家过暑假为由,将孩子擅自带离双方长期生活的广州,此后男方及其家人多次阻挠女方探望孩子。女方前往老家探望时,遭到男方家人无理拒绝和辱骂,在五美律师的指导下,女方选择报警求助,固定了男方家人阻碍探望的初步证据。
随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却发现男方已提前起诉,案件需合并审理。在此期间,男方无正当理由将孩子从老家转移至另一省份,设置层层障碍,导致女方长达近一年无法与孩子见面,承受骨肉分离的痛苦。这种转移、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女方的监护权,更违背了《指引》第一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人为割裂孩子与母亲的情感联结,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庭审前一天,男方突然撤诉,企图以拖延诉讼的方式继续控制孩子。五美律师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协助女方于同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运用程序技巧打破男方的拖延计谋,全力保障女方与孩子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律师协助女方争取到让孩子回到广州与其共同生活几天的机会,但男方故技重施,趁女方不备,将穿着睡衣的孩子再次带离至外省,且拒接电话、逃避沟通,再次实施转移子女的恶劣行为。
五美律师将男方转移、藏匿子女的全过程,通过可视化方式结合详尽证据向法院提交,最终法院聚焦抚养权争议,快速作出裁判,判决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女方在法院及律师的帮助下,终于与孩子团聚,让孩子在广州稳定生活。该案的判决结果,与《指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高度契合,既印证了笔者“反对转移、藏匿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办案原则的合理性,也体现了《指引》对此类实务乱象的规范与纠正作用。
亮点二:未成年人子女意见不作为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为争夺抚养权,通过诱导、恐吓等方式让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就抚养权归属表达与真实意见不符的意思表示,这种做法实际偏离立法本意,既忽视了父母双方在子女抚养过程中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指引》对此种行为进行规范,《指引》第十八条明确,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有效遏制了部分当事人“诱导子女发表意见”的投机行为。
亮点三:强化调解优先理念,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指引》第三条明确规定,除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情形外,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调解,并可邀请多方主体参与,这与笔者“调解为主,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办案原则高度契合。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的对抗情绪极易传递给未成年人,而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弱化对抗性,引导双方从“争夺利益”转向“共同保障孩子成长”,这也是五美律师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的核心思路。相较于判决,调解更能减少案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冲击,更有利于后续探望权、抚养费等事项的顺利履行。
案例2:促进式调解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女方首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男方及其家人便恶意阻碍女方探望婚生子,导致女方长达半年多未能见到孩子,精神陷入极度焦虑,而此时男方还存在出轨、隐匿拟上市公司股权、以亲属名义代持房产等行为,双方矛盾极度激化,男方拒绝任何形式的协商,调解陷入僵局。
五美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并未急于推进诉讼。五美律师基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办案原则,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女方与孩子重建联系、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而非单纯聚焦财产分割的对抗。
过程中,五美律师采用促进式调解技巧,联动法院参与调解,既向男方明确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兼顾其合理诉求,逐步化解双方对抗情绪。最终,在多方联动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不仅明确了女方的探望方案,还一揽子解决了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问题,这既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也最大限度减少了案件对未成年子女的二次伤害。该案的顺利办结,正是《指引》调解理念与五美律师办案原则深度融合的典型体现。
《指引》明确要求涉未成年案件应积极开展调解,邀请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学校、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合适人员多方主体参与,这为家事律师办理复杂涉未成年离婚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而笔者始终坚持的“调解为主,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与《指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核心精神高度契合,也让我们在化解财产纠纷、股权纠纷等复杂矛盾时,始终将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身心健康放在首位,避免因夫妻对抗加剧对孩子的伤害。
相较于单纯判决,调解方式不仅高效解决了多重纠纷,更有利于后续探望权、抚养费等事项的顺利履行,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印证了《指引》强化调解工作力度的现实意义。
总结
结合笔者多年家事纠纷办案实践,《指引》在家事审判领域的核心亮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坚守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根本原则,既有效规制转移藏匿子女、诱导子女表态等抚养权争议中的实务乱象,又明确未成年人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始终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情感需求置于首位;二是强化调解优先理念,推动家事纠纷以更为平和的方式化解,最大限度弱化夫妻对立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同时也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实务遵循。
作为家事律师,我们始终认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应当贯穿办案全程。一名有温度、有担当的家事律师,当怀 “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 的格局与智慧,不仅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更要着眼长远,为当事人及其家庭的未来思虑更深、谋划更全。

